武汉大学关于深化博士研究生招生选拔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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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研究生院 文号 : 武大研字〔2017〕8号

武大研字〔20178



武汉大学关于深化博士研究生招生选拔

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全校各部门、单位:

为落实《武汉大学关于深化培养机制改革全面提升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水平的若干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等精神,进一步优化研究生招生选拔机制,提高研究生选拔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现就深化我校博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目标和重点

(一)改革目标是提高研究生选拔质量。树立科学的质量观和发展观,结合学校和培养单位学位点建设规划,依据学位授予标准,进一步明确选拔标准与规范,建立与培养目标相适应、有利于拔尖创新人才和高层次应用型人才脱颖而出的研究生招生选拔制度

(二)改革重点是优化招生选拔机制。强化培养单位质量保证的主体作用,充分发挥专家组审核作用,发挥和规范导师作用,形成特色鲜明、客观公正的考核办法,清晰透明、公平有效的选拔机制。注重对学生学术道德、专业素养、研究能力和创新潜质的综合考核评价,确保招生工作科学、规范、公平和安全,激发培养单位的内生动力和活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点建设水平

二、科学配置研究生招生计划

(一)提高招生计划配置效率。优化研究生招生规模、结构,完善招生计划管理办法,统筹考虑培养绩效、学科发展与办学资源等要素,将内外质量监督反馈意见作为计划配置的重要依据。服务需求与优化供给相对接,积极响应国家重大战略、经济社会和区域发展现实需求,提高人才培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契合度。主动服务学校双一流建设需要,优先支持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保障战略平台、重点领域、特色优势学位点建设,鼓励跨学科协同创新

(二)发挥招生计划调节作用。招生计划向培养质量高、资源绩效好的学科、培养单位和导师团队倾斜,对论文抽检出现存在问题论文、培养质量低的培养单位和学科予以计划调减。计划执行期间,根据生源状况动态调整,对生源充足、质量高的培养单位和学科专业予以计划支持,对生源不足与质量不高的培养单位和学科专业予以计划调减。控制导师指导学生总规模

(三)建立淘汰计划补偿机制。严格培养过程管理,完善退出机制,畅通分流渠道,不适宜继续攻读学位的,应予淘汰。对于培养单位严格质量管理而进行的培养过程淘汰,在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分配时可考虑给予适当补偿

三、完善研究生招生选拔机制

(一)科学设置招生选拔平台。优化学科结构、凝炼学术方向、突出建设重点。逐步消除部分专业设置过细、布局过散、不利于优质生源聚集的现象,坚持同一学科统一选拔标准、统一程序规范,提高效益,保障公平。服务重大需求,探索项目制招生选拔模式

(二)招生导师按需动态上岗。落实培养单位自主权,尊重导师招生权,按照总量控制、按需设岗、择优上岗、严格考核、进退有序的原则,由培养单位制定招收博士研究生导师上岗标准,确定本单位当年招收博士研究生的导师规模与人选。缺乏研究任务、培养经费不足、高水平成果不足、投入精力不足及违反学术规范的导师一律不上岗招生

(三)全面实行“申请-考核”选拔制度。在入学考核制度改革基础上,全面实行博士研究生入学申请-考核制,统筹各类型博士研究生招生。落实培养单位质量保证主体作用,充分发挥专家组审核作用,注重对学生学术道德、专业素养、研究能力和创新潜质的综合考核与评价,鼓励充分考察,客观科学评价,提高选拔质量

(四)调整优化招生结构。统筹硕博连读、直博生等招生方式和招生计划类型,加大生源结构调整力度,鼓励优秀硕士生硕博连读。树立人才培养全局观,统筹本科、研究生不同阶段的培养定位与培养目标,贯通课程体系,有效汇聚和协同教育资源,不断优化培养环节,培育优质生源

(五)增强优质生源延揽力度。提高对人才选拔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招生宣传,增强对优质生源的敏锐度和反应力,面向海内外加大对学校、学科、导师、成果的推介宣传力度,鼓励培养单位和导师及早、主动发现人才,努力吸引优秀生源

四、加强研究生招生选拔管理

(一)强化组织建设。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博士研究生招生选拔工作,研究生院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博士研究生招生选拔工作。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博士研究生招生选拔工作,成立由导师广泛参加的专家组(选拔委员会)。各级权责清晰,各负其责,各司其职

(二)完善制度体系。加强研究生招生选拔制度建设,形成完善的招考制度体系。各培养单位应结合学校相关政策和本单位学科特点、实际情况,不断加强招生选拔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使科学的招生选拔机制通过制度建设不断巩固,制度体系保障招生选拔机制有效运转

(三)加大保障力度。学校对博士研究生招生选拔工作予以专项投入和经费保障,相关部门协同开展工作。培养单位应重视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配备必要人员,加大投入力度,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五、严格信息公开和监督问责机制

(一)严格信息公开和公示。进一步加大招生信息公开力度,公开一切可以公开的信息。推荐、申请、考核、录取等重点环节信息必须在学校和培养单位信息公开平台同步、一致、严格公示。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未经公示者一律不得考核和录取。加强信息管理,严禁发布有违国家招生政策的信息,净化考试招生环境,培育先进的研究生教育文化

(二)强化监督和追责机制。注重招考安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从过程到结果全方位质量管理。主动加强监督、接受监督。严格资格审查,对不实推荐、虚假信息等予以公开并记入诚信档案。落实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严肃处理违规行为。对招生选拔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及违规等违反国家招生政策的行为,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武汉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评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六、持续深化研究生招生选拔制度改革

各培养单位要着眼学校双一流建设全局和全面提升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水平大局,立足本单位实际,谋划并推进研究生招生选拔制度改革,注重细处入手,实处着力,解决实际问题;注重与研究生教育各环节统筹协调,与培养机制等配套改革共享共振,形成合力;注重步步接续,环环相扣,不断推进改革向纵深发展,持续提升研究生选拔质量






                                               武汉大学



                2017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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