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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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研究生院 文号 : 武大研字〔2017〕11号

武大研字〔201711



武汉大学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

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全校各部门、单位:

为落实《武汉大学关于深化培养机制改革 全面提升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水平的若干意见》,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与监督体系,促进研究生教育内涵发展,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与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就加强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与监督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精神,树立科学的研究生教育质量观,转变学校办学理念,增强质量意识,以研究生和导师为核心,以研究生培养单位为重心,围绕研究生教育基本活动,明确和强化各质量主体职责,在保证研究生教育基本质量的基础上,创新培养机制,激发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导师和广大研究生追求卓越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建设目标

按照“标准一流,制度先行,分类评价,动态监督”的工作原则,建立多元的高水平质量标准,完善各项制度建设,构建“以学校为主导、以培养单位为主体、研究生导师和学生共同参与”的学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和教育行政部门监管,学术组织、行业部门和社会机构参与的外部质量监督机制,在5-10年内基本建成“全员参与、内外协调、奖惩并行”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与监督体系,为全面提升武汉大学研究生教育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三、制度与标准先行,构建质量保证体系

(一)明确研究生教育发展目标,制定完善学位授予标准。围绕学校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的战略目标,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主动研究社会需求和学生发展的需要,确定研究生教育层次、类型和学科建设发展方向,适时调整人才培养规模和结构,按照《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基本规范》和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目标要求,修订完善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标准。

(二)加强培养过程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建立以培养质量为导向的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机制,控制导师指导的在校研究生总量。试行按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习方式分别制订或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健全培养体系。优化课程体系,建设高质量课程。建立科学道德与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完善学位论文工作制度,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加强导师队伍建设,落实导师“第一责任人”制度。完善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工作,构建全程化、层次化的创新创业教育体系。

(三)建立自我评估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符合学校特点的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建立分层分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质量评估的方式逐步由总结性评价转向以“学”为中心的过程性、增值型评价。定期开展学位授权点和研究生培养质量的自我评估,开展优势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国际评估或专业资格认证,根据评估结果配置各类研究生教育资源。

(四)建立研究生维权机制。尊重研究生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所享有的权利,研究生在科研活动中的创新创造和劳动付出,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和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完善研究生的正当利益诉求和权利救济机制,保证诉求渠道畅通。健全奖助体系和研究生参与学校及培养单位民主管理的保障机制,促进研究生教育工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四、健全监督机制,强化关键环节监管

(一)强化考试招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培养单位专业课命题管理培训,完善研究生复试巡查与抽查制度,严格研究生招考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建立健全考生申诉机制与工作人员责任追究机制,保密、纪检部门全程参与监督招生工作,确保研究生招生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二)强化课程教学质量监控。明确授课资质,规范课程教学,建立科学的教学督导和评价制度,加强对授课质量的跟踪监测和过程评估,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教学质量全过程监督,全面提高课程教学质量。制定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质量的监督与评价办法,保证实践教学质量。

(三)健全中期考核制度,强化分流与淘汰机制。进一步完善研究生中期考核制度,切实发挥中期考核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质量约束作用。针对研究生课程学习、中期考核、学位论文开题、论文评审、论文答辩等重要环节引入分流机制,开辟有效、合理、通畅的分流渠道。对不适宜继续攻读学位及培养过程中违反学术道德、不遵守学术规范,涉及学术不端的培养对象视情节予以分流或淘汰。

(四)加强学位授予的监督与检查。严格审核各培养单位的学位授予标准,聚焦标准的多元化、特色化、高水准;加大学位论文开题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强化学位论文开题评审组集体把关;完善学位论文预答辩、答辩和答辩后修改等制度。实行答辩过程及答辩信息公开制度,引入社会监督机制。

(五)实行学位论文跟踪抽检制度。组织专家或委托社会权威机构定期开展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论文抽检工作,实行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学位论文抽检全覆盖。对发现问题实行问责制,对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导师或“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比例较高、篇数较多的学位授权点,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指导教师和培养单位责任。

(六)完善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学科建设总体规划,制订一级学科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增列与撤销办法,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动态调整办法。对不满足设置基本条件和最低要求的学位授权点,以及各类评估中最终认定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适时进行调整或撤销,以确保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

(七)完善研究生指导教师问责制。建立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分类考核评价制度,把学业指导、学术交流、师德师风和研究生培养质量等纳入导师评价体系,强化质量因素,淡化数量指标。对考核不合格者或培养质量出现问题的导师,视情节给予约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对研究生培养质量突出、教学成果显著的优秀导师给予政策支持和奖励。

五、建立反馈制度,接受内部外部监督

(一)建立社会评价机制。充分发挥行业部门在人才培养、需求分析、标准制订、实践训练和专业学位质量认证等方面的作用。积极参与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位授权点评估及学位论文抽检工作,主动参加有声望的学术组织、行业部门和社会机构开展的质量评估工作和教育质量认证工作。

(二)建立质量信息跟踪和反馈制度。逐步建立毕业研究生质量跟踪和社会评价反馈制度。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按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开展质量跟踪调查,定期听取用人单位和毕业研究生的意见和建议。建立质量跟踪和反馈信息档案,定期开展人才培养质量和发展质量分析,结合社会评价及时调整人才培养结构和方式,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三)建立质量信息公开制度。充分利用“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学校“信息公开”网站、研究生院官方网站、公共网络等平台,向社会公开研究生教育相关信息,及时发布对教育质量不良现象、学术不端行为等问题的处理结果,强化公众监督。建立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分析和预警机制,定期编制和发布“武汉大学研究生教育质量年度报告”、“武汉大学研究生科研绩效报告”。

六、健全质量管理体制,发挥学术组织作用

推进校院两级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体制建设,学校负责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与监督体系的顶层规划与设计,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做好学位点布局、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质量保障制度的设计与监督工作;培养单位做好与学科发展相适应的实施办法的制定及具体实施工作。遴选若干研究生教育工作规范、培养质量高的学位授权点进行全面落实二级管理的试点。充分发挥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在质量保证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健全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学校及各培养单位建立研究生培养质量督导委员会,指导并推动质量管理工作。

七、营造彰显学科传统与特色的质量文化

制定质量文化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以质量保证与监督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为基础,以质量管理制度为依托,以质量审核评价为手段,在学校上下开展全员质量文化建设活动。通过完善质量制度建设、规范研究生教育过程管理,加强培养单位、学科、导师、研究生和管理人员的质量意识,形成体现自身发展定位、学术传统与特色的质量文化。

八、其他事项

全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要继续推进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在全面总结已有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质量保证与监督体系,制定或完善相关实施办法,不断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满足人才成长的自身需要以及国家社会发展对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的需求。




                                                武汉大学



                2017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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