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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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研究生院 文号 : 武大研字[2021]8号

武汉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

第一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对于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和研究生教育质量,推动学校研究生教育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学位论文抽检结果是国家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学科评估的重要指标,也是学校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研究生导师遴选和导师上岗招生资格确认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 为进一步强化质量意识,加强学位论文质量监督,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5号)、《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号)和《武汉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武大研字〔2001〕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研究生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学位论文抽检范围

(一)学位论文抽检包括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等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对武汉大学已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抽检和学校根据需要自行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相关工作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

(二)学位论文抽检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每年进行,抽检范围为上一学年度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论文,博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比例为10%左右,硕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比例为5%左右。论文抽检涵盖全校各学科专业、各培养单位,包括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

第四条 学位论文抽检评议及结果认定

(一)每篇抽检学位论文送校外3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专家按照不同层次、不同学位类型的要求对学位论文提出“合格”或“不 合格”评议意见。

(二)3位专家评议意见均为“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抽检合格学位论文。

(三)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四) 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2位复评专家意见均为“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合格学位论文;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五条 学校将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各培养单位将评议结果及时通知被抽检论文的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六条 抽检结果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研究生的处理办法

(一)学校将抽检结果通知研究生本人,并通报研究生所在的工作单位。

(二)抽检评议意见认为学位论文存在作假等学术不端问题者,根据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查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依法撤销已授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撤销学位决定通报学生所在单位,向社会公布,并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作为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七条 抽检结果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处理办法

(一)培养单位将抽检结果在单位内公开通报,并对相关指导教师进行质量约谈,反馈专家评议意见,深入分析原因,提出整改要求。

(二)抽检评议意见认为学位论文存在学术不端问题,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属实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导师采取约谈、限招、停招或撤销研究生导师资格等处理措施。

(三)对所指导的博士或硕士学位论文有1篇次抽检结果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停止其招收博士或硕士研究生2年及以上;对所指导的博士或硕士学位论文有2篇次及以上抽检评议结果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停止其招收博士或硕士研究生5年及以上,导师在被停招期间不得接受其他导师转来的生源。

第八条 抽检结果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位授权点及研究生培养单位处理办法

(一)将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作为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培养单位年度考核等工作负面清单和培养单位党政领导述职的重要内容。

(二)对1年出现1篇次博士或硕士“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培养单位,分别扣减其次年博士或硕士招生指标总数的20%,不足2个的按2个扣减;对1年出现2篇次博士或硕士及以上“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培养单位,分别扣减其次年博士或硕士招生指标总数的50%,不足5个的按5个扣减。

(三)对5年内有3篇次博士或硕士及以上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点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为3年,整改期内不能提出新增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申请,整改期满由学校进行评估,评估合格方可确认整改工作结束;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相应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点。

(四)学校将对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党政负责人进行质量约谈,责成培养单位深入查找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进行汇报,整改方案报学校研究生院备案。

第九条 学位论文抽检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否则,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由武汉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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