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全过程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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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研究生院 文号 : 武大研字[2021]7号

武汉大学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全过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全校师生“崇尚一流、追求卓越”的质量意识,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号)和学校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全过程质量管理要在生源选拔、培养过程、论文选题、研究实验、研究成果支撑以及学位论文的写作、评审、答辩和答辩后修改等环节综合施策。强化研究生对于学位论文质量的直接责任、导师“第一责任人”职责、培养单位主体责任和研究生院管理责任,充分发挥评审专家、答辩委员会和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学术把关作用。

第三条 研究生是学位论文质量的直接责任人,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矢志成长为能够引领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的优秀学者和行业精英,潜心学习、刻苦钻研,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锤炼意志品质。研究生须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研究和写作,对研究和实验的原始数据与资料及时、规范地做好整理和记录,确保客观真实并妥善存档备查;认真听取评审专家、答辩专家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论文,不断提高质量。

第四条 研究生导师要遵照国家和学校颁发的指导行为准则,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指导研究生按照培养计划完成学业,在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践和科研训练、学位论文开题、研究与写作、预答辩和答辩等环节的学术水平、学术规范等方面严把质量关,在相关报告或申请等材料中做好记录,认真评定,并督促研究生及时规范地存档研究数据和资料,不断地改进工作、完善论文。

第五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完善导师评聘制度,加强导师管理。

(一)严格遴选标准,将立德树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师德师风、科研与指导能力等作为重点对导师进行全面考察。

(二)加强导师动态上岗管理。从教学科研条件、培训情况、指导规模、指导的学位论文质量状况等方面对导师进行上岗综合审核。

(三)加强对导师履行指导职责情况的考核和监管。

第六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把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作为必修内容纳入研究生培养计划,并结合研究生入学教育等工作,持续加强学术诚信、学术伦理和学术规范的教育与管理。督促导师率先垂范,严格规范研究生学术行为,指导研究生郑重签署学术诚信承诺书并自觉履行。告诫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提醒违规后果。

第七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加强研究生招考、生源质量等方面的管理,保持合理的生师比,确保录取研究生身心健康、具备良好的培养潜力,为后续培养奠定基础。

第八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加强培养过程管理,质量管控关口前移。

(一)全面落实分流淘汰制度。加强硕士生中期考核和博士生综合考试工作,对考核或考试不合格的研究生,要及时启动学业预警或分流淘汰程序。

(二)严格落实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制度。开题报告须按照培养计划规定时间进行,未通过评审的要推迟后续计划,并根据评审组和导师建议调整选题后重新进行开题报告。对不认真进行开题报告或开题报告走形式,导致学位论文工作存在选题缺陷、出现学位论文质量问题的,要追究导师和开题报告评审组相关人员责任。

(三)鼓励研究生参加导师团队的研究项目,结合项目完成高水平成果,为撰写高质量学位论文奠定良好基础。要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评议,考查其前期研究能否充分支撑撰写学位论文,并以此评判其能否进入后续流程(博士论文预答辩/硕士论文送审)。评议意见由导师审定,附载研究生学位论文。

(四)认真落实博士生学位论文预答辩制度。博士生预答辩须于上半年3月底前或下半年9月底前完成;预答辩未通过者,不得进行论文送审及后续学位申请流程。

第九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加强学位论文评审管理。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和方式完成学位论文评阅,并要求研究生根据评阅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完善。严格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复评流程管理。初次评审结果有1个“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进行复评,如另外2个初评结果均为“优秀”的,经申请、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复评;复评申请未通过的须延期至少半年修改论文,重新进行评审。学位论文评阅均应聘请国内外高水平学者担任评审专家,评阅专家名单及评阅意见附载学位论文。

第十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要认真组织好答辩工作。严格学位论文答辩管理,细化、规范答辩流程,提高问答质量,力戒流于形式。

(一)除依法律、法规需要保密外,学位论文均要求严格实行公开答辩。答辩人员、时间、地点、程序安排及答辩委员会组成等信息要在培养单位或学校网页上公开,以便旁听和社会监督。

(二)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同时段同一学科、专业研究生答辩人数不宜过多。答辩秘书须由在职教师担任。

(三)答辩委员要对研究生的理论基础、专门知识、实践和研究能力、成果水平和学位论文质量等进行全面考查和把关,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鼓励聘请知名高水平专家担任答辩委员。答辩委员会专家名单及答辩决议附载学位论文。

(四)完善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等原始记录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制度,严格规范档案管理,确保涉及研究生学术研究、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学位授予等重要记录的档案留存全面及时、真实完整。

第十一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充分发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审查、学术监督和学位评定作用。

(一)根据学科特点,完善学位论文评审专家和答辩委员会成员选聘办法,审查评审和答辩专家名单,对不符合要求或不合理的专家名单及时予以纠正。

(二)学评分会委员要参加答辩委员会或巡查答辩现场,保证答辩过程的质量。对把关不严导致不合格论文通过答辩等不能认真履职尽责的答辩专家要及时撤换,列入学术信誉清单,五年内不再聘用。

(三)培养单位要收齐研究生学位论文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集中审查、逐一审议,对论文的学术水平和规范性严格把关。重点审查论文送审评价不高、答辩时间早于本次授学位时间半年以上、超学制研究生、在职人员等重点人群的学位论文质量,抽查研究生是否已根据答辩委员会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完善。

(四)认真审议申请人培养计划完成情况、论文评阅情况、答辩表现与结果等,按照学位授予标准,全面审核研究生在学期间的思想政治和学业表现、科研成果水平和学位论文质量,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

(五)要建立审查、巡查活动清单,记录实施情况与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按照设立的学科领域开展工作,严格履职。学科交叉与合作培养的单位,其招生考核、导师遴选、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定、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评定等环节均应由相应学科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把关实施。

第十三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要监督检查下级委员会的职责履行情况,审查其履职清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博士学位授予名单,要及时在学校公布,主动接受全体师生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 研究生院要承担学位论文质量监管的责任,加强对各培养单位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全过程的巡查和指导。研究生院各处(室)要根据职责分工,严格履行管理职责,结合业务流程,通过现场巡视、教学档案与资料检查、座谈交流等方式对研究生培养实行全流程、全方位巡查监管。通过巡查及时发现教学和管理中的短板与不足,尽早防范质量问题的发生。

第十五条 对巡查和论文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建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当事人和相关单位责任。

(一)对巡查中发现问题的责任人员和相关单位按规定处理,并实行跟踪监管。在问题集中或突出的人群、学科、单位开展学位论文自主抽检,抽检结果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抽检结果同等效力运用。

(二)对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师生和学科点、培养单位,严格按照学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研究生在学位论文工作中涉嫌舞弊作假、学术不端的,经查实一律撤销所授学位,通报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并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作为信用记录,纳入有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三)对连续或反复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科、单位提出警告,责成其按照学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要求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满经学校评估不合格的,撤销相应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点。

第十六条 对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情况、抽检专家给出的“不合格”评价进行逐一分析,检视前期工作,倒查问题产生的环节,排查管理漏洞和短板,更新巡查清单,不断完善质量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以学位论文抽检、质量巡查为抓手,将相关结果与单位的目标管理考核挂钩,与导师的年终考核、研究生教育相关奖项申报、招生资格审查挂钩,列入相关工作负面清单,进一步压实质量保障责任。

第十八条 完善研究生教育荣誉体系,激发研究生和指导教师在研究和教学活动中追求卓越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学校每年评选一定数量的优秀学位论文和优秀导师予以表彰。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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