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短期出国(境)研修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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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研究生院 文号 : 武大研字[2012]11号

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短期出国(境)研修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研究生教育的国际化进程,积极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和多种形式的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培养具有国际学术视野的拔尖创新人才,特设立“博士研究生短期出国(境)研修资助项目”,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因科研工作或论文写作需要出国(境)进行短期学术研修,可申请本项资助。

第二章 资助原则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资助原则:本项资助以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需要为出发点,面向国际学术前沿和国家战略需求,依托学科发展平台和导师科研合作平台择优遴选。

第四条 资助对象条件:

一、武汉大学学制年限内在读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已完成博士阶段课程学习并进入博士论文研究阶段,成绩优秀,专业基础扎实。

二、身体及心理健康状况符合出国要求。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外语交流能力。

四、出国(境)研修计划应与本人的学位论文紧密关联。

五、回国(境)时间距毕业答辩时间三个月以上。

第五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优先资助:

一、教育部“学术新人奖”获得者和学校“学术新人奖”提名奖获得者。

二、在本学科顶级学术期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博士论文研究已取得突破性成果或重大研究进展,预期有较大创新性或重要应用前景。

三、各培养单位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计划入围人选(以公开发文确认的名单作为参考依据)。

四、经评审进入我校“国家公派留学项目”推荐名单,但未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者。

五、培养单位或国(境)内外导师给予较大力度的配套资助者。

六、所在学科已与境外著名高校或科研机构搭建了稳定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平台,并签有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协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资助:

一、在校期间受过处分,或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二、申请材料内容不齐备,或申请材料中有虚假信息的。

三、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及正在境外学习的人员,或国外院校已经给予生活费资助者。

四、暂不接受港、澳、台地区学生及持有国外长期居留证人员的申请。

第七条 为保证访学质量,本项目资助方式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留学的相关规定,除报销一次性往返旅费和签证费外,生活费资助额度参考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研究生资助标准。资助的具体人数根据当年学校预算确定,并鼓励培养单位或导师配套资助。

第八条 国(境)外接收单位应是国际知名大学或科研机构,接收学科应在相关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国(境)外导师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学术影响力,一般应为终身副教授以上人员,负责指导资助对象访学期间的学习和科研工作。

第九条 资助选拔采取“个人申请、学院推荐、专家评议、择优资助”的方式,原则上每位博士生导师每年至多推荐一名博士研究生申请本项资助(当年已有博士研究生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联合培养资助的博士生导师原则上不再推荐博士生参与本项目),每名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只能享受一次公派资助(含国家公派留学项目、我校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项目等)。

第十条 出国(境)访学时间为1-3个月。

第三章 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者需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如下材料:

一、《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短期出国(境)研修资助项目审批表》和《武汉大学研究生出访申请表》各一式两份。

二、外方接收单位正式邀请函的复印件,内容应包括:资助对象的基本信息(姓名、出生日期、国内院校等),访学的起止时间,导师,受邀人在国(境)外要从事的课题研究,外方提供的学习科研条件。如邀请信为英语以外语言,应附中文翻译件并由导师和所在学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三、国(境)外导师的简历(不超过2页),内容应包括姓名、专业、所在院校、职务、学术建树,及近5年来的论文发表、课题、专利和获奖等情况。

四、出国(境)研修计划(中、外文各一份),内容应包括访学方式、研究任务与内容,资助对象国内科研准备工作概述,访学预期目标,科研方法,科研工作时间安排,双方导师职责和对资助对象的具体要求、回国后续工作介绍等(须由双方导师签署意见并签字确认)。

五、学费/费用证明:是否收取学费,是否提供奖学金,是否收取其他费用,如注册费等。如收取学费,同时又提供资助或工作职位,则应标明具体额度(由外方接收单位提供)。

六、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

第十二条 本资助项目每年上半年组织申报,申请资助者需将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培养单位,培养单位初审后择优排序推荐。 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并公布资助对象名单。

第四章 经费使用及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 资助对象出国(境)前,可预支相当于生活费标准三分之二的经费,返校办理报到手续并经考核合格后,由本人持出访任务批件及相关票据报销一次性往返旅费和签证费,并支取剩余部分生活费。考核不合格则停止后续经费拨付。资助对象对本项资助的经费使用应符合学校财务部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资助对象应在获批后半年内派出,届时未派出者访学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五条 未经学校批准,资助对象在外研修期间不得更改研修身份、期限、单位和计划。因故不能按期返校,应提前1个月向培养单位提出申请,由培养单位提出初步意见后报研究生院,经批准后方可延长研修期限(只能申请一次且不得超过三个月)。延长期内学校不再提供资助,擅自延期者将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资助对象在发表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时,应注明 “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短期出国(境)研修专项经费资助”,且资助对象的署名单位应为武汉大学。

第十七条 资助对象在外期间应自觉遵守外事纪律,定期向培养单位和中方导师汇报学习、科研情况,便于培养单位和中方导师及时监督和指导。

第十八条 资助对象在国外合作研究期间应根据所在国法律的规定参加相关的强制保险项目,并根据自己情况购买相关医疗及人身安全等其他保险项目,保险费用由资助对象个人负担。学校不负责资助对象在国外期间的医疗费用以及发生意外所涉及的各项费用。

第十九条 资助对象回国前,应请外方导师填写《研究生短期出国(境)研修评估表》。回国后,由中方导师在《评估表》上根据资助对象研修总结(总结应全方位反映在外研修经历和生活体验,以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及外方导师评估意见签署考核结果,经培养单位签字盖章后,资助对象持护照、《评估表》到研究生院办理报到手续。

第二十条 资助对象应在返校后一学期内做一场公开学术报告,并将相关材料(如讲义、PPT、照片等)交研究生院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资助对象应自觉遵守《武汉大学关于研究生出国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武汉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与合作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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