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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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研究生院 文号 : 武大研字[2015]29号

武汉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凝炼学科方向,整合学科资源,优化学科结构和布局,构建科学的学位授权体系,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学位〔2014〕1号)、《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试点工作的通知》(学位〔2014〕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的设置要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面向学科前沿,不断优化结构和布局。

第三条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的调整要保持传统优势,与产业发展、社会就业需求、科技发展前沿趋势相衔接,大力支持新兴学科和特色学科发展。

第四条 学校将建立以提高质量为导向的管理监督制度和以培养质量为主导的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机制,引入竞争机制,促进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调整原则

第五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湖北省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从各学位授权点实际出发,充分尊重学院(系)与导师意见,在全面调研、评估、评审等程序的基础上,提出拟撤销及新增学位授权点,稳步推进调整工作。

第六条 为保证学科建设的持续性、稳定性和科学性,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周期原则上与教育部学位点合格评估周期一致,但在一个周期(6年)内可根据具体情况适时对学位授权点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学位授权点整体数量上采取“撤一增一”的原则。学校主动撤销现有学位授权点而自主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及拟增列学位授权点的数量不得超过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的数量;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后不同时增列学位授权点的,可在今后自主调整中增列;已主动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在5年内不得再次通过本动态调整办法增列为学位授权点。

第三章 调整方式

第八条 撤销现有学位授权点包括撤销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二级学科、博士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第九条 撤销现有学位授权点并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包括:

(一)撤销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增列其他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二)撤销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增列其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三)撤销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增列其他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四)撤销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增列其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第十条 撤销未获得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权的某一级学科下所有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或撤销未获得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的某一级学科下所有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视同撤销一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撤销后仍在本单位增列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应为与撤销授权点所属学科不同的其他一级学科。

第十一条 学校自主调整学位授权点在校内范围内进行,同时接受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对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在省内授予单位之间的调整。

第四章 调整办法

第十二条 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将培养单位自评、学校统筹考虑及各级合格评估、评价和评审等综合考查相结合,采取培养单位主动调整、学校统筹调整两种形式。

第十三条 对存在与培养单位学科发展规划不适应、招生困难、师资薄弱等问题的学位授权点,学校鼓励培养单位主动申请调整。对培养单位主动申请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允许其在符合条件下增列新的学位授权点。

第十四条 对存在与学校学科建设发展整体规划不适应、不利于优化人才培养结构,且培养单位不主动调整的学位授权点,采取学校统筹调整的方式,包括以下情形:

(一)培养单位主动申请撤销的学位授权点,但没有符合条件新增的,学校统筹考虑增列新的学位授权点。

(二)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结果为“不合格”,予以撤销学位授权点,学校统筹考虑增列新的学位授权点。

(三)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中,国家、省级抽评结果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直接撤销,不予新增。

(四)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国家抽检、省级抽检、学校抽检等质量监督评价中,学位授权点在一个评估周期(6年)内累计不合格的学位论文篇数较多,该学位授权点予以撤销,学校统筹增列新的学位授权点。

(五)在最近一轮全国学科评估中得分特别低的学位授权点列入撤销范围,新增学位授权点在全校范围内竞争产生。

第五章 调整程序

第十五条 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程序包括自我评估与调整、同行专家评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动态调整审定、上报材料、迎接抽评共6个步骤。

第十六条 关于自我评估与调整。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4]16号)和《武汉大学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工作实施方案(2014-2018)》(武大研字[2015]11号)相关规定,各学位授权点开展诊断式自我评估,填写《武汉大学学位授权点基本情况表》,并提出撤销、保留意见;申请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填写《武汉大学增列学位授权点申请表》。培养单位主动调整撤销的学位授权点,经研究生院报国务院学位办备案后不进入下一步程序。

第十七条 关于同行专家评议。依据《武汉大学学位授权点基本情况表》,学校聘请校外同行专家对学位点做出“合格”或“不合格”评议结论,并对该学位点提出“撤销”或“保留”建议;依据《武汉大学增列学位授权点申请表》,对新增学位点提出是否“新增”建议,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和访谈,提出诊断式评议意见及调整建议。

第十八条 关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各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情况及同行专家评议意见,认真审议后对各学位授权点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评议结论,并提出对学位点“撤销”、“保留”或“新增”意见。

第十九条 关于动态调整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科发展、研究生教育整体发展需要、学位点评估结果及全校申请增列学位点实际情况,做出“撤销”、“保留”、“新增”学位授权点的决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撤销的学位授权点,由研究生院报国务院学位办备案后不进入下一步程序。

第二十条 关于上报材料。通过“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将主动撤销和增列的学位点以及有关材料报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动态调整后所有学位授权点需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

第二十一条 关于迎接抽评。学校迎接国务院、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分别组织对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的抽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培养单位对调整结果存在争议和意见,可通过书面形式报送研究生院,汇总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研究、答复。

第六章 新增学位授权点的复核

第二十三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增列的学位授权点,3年后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复核。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复核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进行,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复核由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进行。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复核由省学位委员会组织进行。复核未通过的,再进行为期1年的整改,1年后复核仍未通过的,撤销学位授权点。

第七章 被撤销学位点的有限权限

第二十四条 按本动态调整办法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在3年内实行有限授权,在有限授权期内停止招生,但保留对已招收研究生的学位授予权;3年期满后完全撤销授权,未毕业研究生根据学科相关性与学生申请,转至培养单位内其他学位授权点培养并授予学位,或向其他培养单位申请授予学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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