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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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研究生院 文号 : 武大研字〔2018〕30号



武汉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凝聚学科发展方向,优化学科结构布局,凸显学科特色,构建科学的学位授权体系,保证学位授予和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学位〔2017〕9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意见》(学位〔2018〕1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是指我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按需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含专业学位类别)、新兴交叉学科学位点审核。

第三条 学位授权审核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要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以服务需求、优化结构、提高质量、推动研究生教育内涵发展为目的,依法依规进行。

第四条 学位授权审核包括新增学位授权审核(含自主审核)和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两种方式。

第五条 新增学位授权审核是指新增《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规定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其中自主审核还可以新增《学科目录》外的交叉学科,自主审核标准要高于国家相应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申请基本条件。新增学位点原则上应为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社会需求较大、符合学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其中新增硕士学位点以专业学位点为主。

第六条 新增学位授权按照《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规定的周期进行,其中自主审核按照《关于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意见》规定,每年开展一次,每年新增博士和硕士学位授权点数量分别不超过我校已有博士和硕士学位点数量的5%。

第七条 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自主审核的基本程序包括:

(一)根据学校学科建设规划,按照学位点申请基本条件,学院(系)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新增的一级学科、交叉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制订新增学位授权点标准,并说明已有相关学位点的队伍与资源配置情况;

(二)研究生院会同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对申请报告进行初步审核;

(三)申请院系报送新增学位授权点论证报告等材料,学校组织不少于7人的国内外同行专家(专家组成员须来自校外,其中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或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不少于2人)进行论证;

(四)研究生院对拟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情况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拟新增的学位点进行审议表决,到会人数须达到委员总人数的2/3(含)以上,获得全体委员人数2/3(含)以上同意的视为通过;

(六)拟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先通过校长办公会审批,再提交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是否新增;

(七)学校将我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自主审核情况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备案。

第八条 学校加强对新增学位点的建设,在师资队伍、基地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予以支持,其中各新增博士学位点每年安排博士生招生计划不少于10人。新增学位授权点要有明确建设与发展目标,在设置后最近的全国学科评估中应达到同类学科前30%。

第九条 学校加强对新增学位点的质量监督,建立定期检查制度,避免“重申报、轻建设”,完善退出机制。新增学位授权点获得批准三年与六年后,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学位〔2014〕4号)分别接受专项评估与合格评估,视评估结果予以保留或撤销。

第十条 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是指我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试点工作的通知》(学位〔2014〕2号)规定,根据现有学位点建设、研究生培养、合格评估、学科评估等情况,撤销建设水平低下的博士硕士学位点,新增不超过撤销数量的博士硕士学位点的调整行为。具体实施办法按《武汉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办法》(武大研字〔2015〕29号)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的学位授权自主审核资格每六年接受一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评估。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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