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研究生教育杰出贡献校长奖评选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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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研究生院 文号 : 武大研字〔2018〕14号

武汉大学研究生教育杰出贡献校长奖评选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广大研究生指导教师投身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培养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造就一支政治素质过硬、师德师风高尚、业务素质精湛的研究生导师队伍,持续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学校决定设立“研究生教育杰出贡献校长奖”。为做好此奖的评颁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教育杰出贡献校长奖是学校研究生教育领域的最高荣誉奖,用于奖励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并取得突出业绩,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奖励标准

第三条 研究生教育杰出贡献校长奖的评选对象为本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编在岗的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四条 研究生教育杰出贡献校长奖每年评选一次。依据武汉大学事业发展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奖项的奖励标准为5万元/人,奖励名额为0-5名。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在师生中享有崇高声望。

(二)积极参与学科建设,学术造诣精深,具备培养、指导研究生的良好条件。

(三)认真履行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研究生指导方式,潜心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师生关系融洽。

(四)积极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秉承先进教育理念,重视课程前沿引领,不断创新教学模式,丰富教学手段,授课质量高,教学效果好。同等条件下,对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工作取得较突出成效的研究生导师,本奖在确定提名对象和最终获奖人选时应予以优先考虑。

(五)在研究生培养工作中成绩显著,符合下列条件:

1. 所指导的研究生取得重要的学术成果、发明创造、技术创新与突破,具备较高的学术或应用推广价值;

2. 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整体质量良好,近五年内有学位论文曾被评为省部级及以上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或国际国内优秀学术论文;

3.研究生培养整体质量高,所指导的毕业研究生在事业发展过程中表现突出,成果显著。

第六条 凡发生有师德师风问题和学术不端等不良行为,经查实受过处分的的个人不得申报本奖;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存在质量问题或违反学术诚信规定,以及造成较严重教学事故的研究生导师五年内不得申报本奖。

第七条 获得研究生教育杰出贡献校长奖的个人五年内原则上不得再度申报本奖。

第四章 评选原则和评审程序

第八条 研究生教育杰出贡献校长奖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掌握评选标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择优选拔,宁缺毋滥。

第九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通过个人自荐和单位提名相结合的方式推荐研究生教育杰出贡献校长奖候选对象,每个培养单位可推荐0-1人。在编在岗研究生导师总数较多的单位可适当增加,但推荐人数最多为2人。没有合适人选可不推荐。

第十条 各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所属研究生培养单位推荐的研究生教育杰出贡献校长奖候选对象进行集中审议,并投票表决确定向学校提名的研究生教育杰出贡献校长奖候选对象,原则上每个学部向学校提名的候选对象不得超过2名。

第十一条 研究生院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各学部提名的研究生教育杰出贡献校长奖候选对象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完全符合申报条件者得进入最终的评选范围。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教育杰出贡献校长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一般为11人。评审委员会专家在评审会议上对候选对象进行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评选结果,凡赞成票超过2/3且排名前5名的候选对象即为奖项最终人选,而不足评选名额限额时不再补选。

第十三条 评选结果在校内公示7天,获奖个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研究生院上报学校批准后授奖。

第十四条 研究生教育杰出贡献校长奖的组织、评审、授奖等日常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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