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领导班子成员指导研究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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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研究生院 文号 : 武大研字(2018)13号


武汉大学领导班子成员指导研究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落实《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组发〔2017〕2号)和《教育部关于规范直属高校领导班子成员指导研究生若干事项的通知》(教研〔2018〕2号)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校领导班子成员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觉遵守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在指导研究生等学术资源配置方面坚持原则、公平公正,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条 校领导班子成员要树立职业精神、强化职业意识,严格按照《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建设的若干意见》(教党〔2013〕39号)精神,正确处理管理工作和指导研究生的关系,集中精力做好学校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校领导班子成员指导研究生一般利用业余时间,实行注重培养质量、控制培养规模原则。校领导班子成员每人指导在学硕士研究生的总数原则上不超过所在学科研究生导师指导硕士研究生的平均数,指导在学博士研究生的总数原则上不超过所在学科相应层次研究生导师指导博士研究生的平均数。校领导班子成员跨校指导研究生人数,计入其指导研究生总数。

通过消化存量与统筹新招收研究生相结合方式,落实校领导班子成员指导研究生总数与平均数要求,确保研究生指导质量。确因工作需要突破上述规定的,由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 严把评聘关,按照《武汉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暂行规定》,切实做好校领导班子成员担任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做到程序严谨、透明、公开,并确保其有足够的能力和精力投入到研究生指导工作中。

第六条 研究生院每年12月向校领导班子成员学科所在培养单位提供其指导在学硕士、博士研究生数量与相关学科导师指导硕士、博士研究生平均数;校领导班子成员新招收研究生情况由研究生院在每年公示学校研究生录取总名单时一并公示。

第七条 担任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校领导班子成员,要自觉崇德修身,遵循育人规律,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用高尚师德感召学生,用人文情怀关爱学生,用优秀文化培育学生,做学生发展道路上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做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典范。

第八条 培养单位在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抽检和博士生中期考核等环节中,将校领导班子成员指导研究生的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落实其导师第一责任人职责,并将检查结果及时上报研究生院。相关检查结果将作为评价校领导班子成员指导研究生质量与分配研究生指标的重要依据;校领导班子成员有师德师风问题和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九条 校领导班子成员招收及指导研究生情况须在年度考核述职中报告。

第十条 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回到教学科研岗位的原校领导班子成员,学校给予一定的学术恢复期,其研究生招收人数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支持,以保障其后续的学术发展。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学校原有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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