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研究生优秀新生奖学金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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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研究生院 文号 : 武大研字[2017]22号

武汉大学研究生优秀新生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吸引和鼓励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我校研究生,选拔拔尖创新人才,进一步提高研究生生源质量,根据《武汉大学关于深化培养机制改革 全面提升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水平的若干意见》(武大字[2017]4号)等文件精神,规范研究生优秀新生奖学金评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优秀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来自高水平大学、全国重点大学或高水平学科,且学习成绩在生源学校本专业排名居前列的研究生新生(含直博生、推荐免试研究生及统考考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奖励标准

第三条 研究生优秀新生奖学金的申请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在籍一年级非定向硕士研究生(含进入研究生阶段的长学制学生)和直博生,当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参评。

第四条 研究生优秀新生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第五条 研究生优秀新生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

(一)特等奖,奖金10000元。奖励对象为来自高水平大学,或所在学科在最新一轮国家一级学科整体水平评估(以下简称“学科评估”)中排名前10%,且学习成绩在生源学校本专业排名前1%且为第1名的研究生新生。

(二)一等奖,奖金5000元。奖励对象为来自高水平大学,或所在学科在最新一轮学科评估中排名前10%,且学习成绩在生源学校本专业排名前5%的研究生新生。

(三)二等奖,奖金3000元。奖励对象为来自高水平大学,或所在学科在最新一轮学科评估中排名前10%,且学习成绩在生源学校本专业排名前10%的研究生新生;以及来自全国重点大学,或所在学科在最新一轮学科评估中排名前20%,且学习成绩在生源学校本专业排名前3%的研究生新生。

第六条 来自当年QS世界大学综合排名前300名的境外高校的研究生新生,也可申请研究生优秀新生奖学金,培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提出拟奖励等级,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优秀新生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优秀新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和具体评选工作。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新生于入学当年9月30日前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由培养单位根据学生所在生源学校的学科(以本科毕业专业代码为准)评估排名和学习成绩的专业排名(前6或8个学期),初步确定本单位研究生优秀新生奖学金推荐名单,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研究生院审核。

第九条 研究生院负责审定研究生优秀新生奖学金名单,于当年12月31日前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文表彰,由学校财务部门根据名单一次性发放研究生优秀新生奖学金。

第十条 参评研究生对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培养单位或研究生院提出申诉,受理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培养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并不断完善本单位的研究生优秀新生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充分发挥研究生优秀新生奖学金对吸引优秀人才的激励作用,不断提高生源质量。

第十二条 评选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做到信息公开、参评自主、评比结果公平公正,杜绝弄虚作假。如有提供虚假材料或其它违规行为,学校将取消获奖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鼓励培养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筹措经费,设立本单位新生奖学金,并制定相应评选办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18级研究生新生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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