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评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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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研究生院 文号 : 武大研字[2014]49号

武汉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评卷工作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研究生(含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评卷工作的管理,规范工作程序,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命题评卷质量,维护考试公平公正,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招收攻读博士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和《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入学考试,是指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硕士或博士研究生依据的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学校组织的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等。

本办法所称命题,是指用于上述考试的,由学校自行命制的笔试试题(包括副题)。

本办法所称评卷,是指依照命题参考答案,对考生答卷内容(含答题纸、答题卡)进行评阅。

第三条 博士、硕士研究生复试、优秀大学生暑期夏令营选拔考核、提前面试、接收推荐免试研究生复试、博士研究生入学考核综合考核等考核结果作为招收硕士或博士研究生依据的测试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研究生院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全面负责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评卷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命题、评卷工作;

(二)负责试卷保密室及集中评卷场所安全保密工作;

(三)对试题进行形式审查,重点核对科目名称及代码;页码和分值标识以及题号、题分和总分等;

(四)培训相关人员,依法维护命题评卷教师和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调查处理命题评卷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五)负责接受评卷后的考生成绩复核申请、组织试卷复核并回复考生复核结果。

第五条 培养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命题评卷工作的组织与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 按要求成立命题小组,选聘命题人员;

(二)对参与命题、评卷等涉招人员进行相关政策、工作要求及工作纪律、安全保密等方面的培训。

第六条 硕士命题小组原则上按一级学科(或学科群)设立,博士命题小组一般按二级学科(提倡按一级学科)设立。命题小组成员应为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称并具有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因学科情况特殊同一教师需参加两门考试科目命题的,所在培养单位须事先报研究生院批准。

命题小组职责是:

(一)负责按有关要求进行命题工作(含试题、参考答案);

(二)负责按规定密封、移交试题(含参考答案);命题工作完成后负责销毁相关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

命题小组组长负责对试题内容的准确性、规范性和试题结构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核;负责自命制试题的评卷工作。

第三章 命题

第七条 命题工作应遵循基础性、综合性、科学性等基本原则。试题应能考查考生是否具备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能力和专业素质,不得有政治性错误,并应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

基础性原则是指试题应能测试出考生是否具备研究生入学的基本条件,能反映本学科专业主干课程的主要内容和要求,能覆盖该科目知识结构中的主要知识点。综合性原则是指试题应能测试出考生对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的程度,以及灵活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科学性原则是指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

第八条 各考试科目均应根据考试大纲(考试内容范围说明)和对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要求,并参考大学各阶段(本科或硕士研究生)的教学大纲进行命题。不得指定考试科目的参考书目和参考材料。参考答案在命题时与试题同时确定。

第九条 命题均采用笔试形式,试题内容不得与近三年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内容重复。硕士命题采取“四套试题、分别命制、责任到人”方式,博士命题采取“多套试卷、随机抽取”方式。

第十条 命题科目的总分值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每题具体分值应按照考察侧重点科学分配,其中:简答题每题最高分值不宜超过20分,论述题每题最高分值不宜超过30分。

第十一条 命题须措词严谨、文字简练、导语明确,题意清晰。须明确是否需要使用计算器或其它工具,若需要,须说明可使用何种类型计算器或工具,如未说明,则视为不使用计算器或其它工具。

第十二条 命题题量根据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确定,以本专业优秀应届毕业生能全部答完并有一定检查时间为标准题量。

第十三条 命题格式(字体、字号、页码、页脚、纸张等)以试题样本为准,图表、公式等要书写规范、工整、清楚。每题中间不留空白(另有专用答题纸),且均为打印稿,不得手写。科目代码和名称应与当年招生简章一致。

第十四条 试题命制完毕应立即销毁与试题有关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等,不得保留试题副本,以防止泄题。命题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封装好的命题袋交培养单位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教学秘书在规定时间内将收齐的命题袋交研究生院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章 评卷

第十五条 评卷小组以命题小组为基础组成,根据评卷工作量,选聘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遵守纪律,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卷工作,且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该科目考试的人员参加评卷。非正式在册教师或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评卷工作。

第十六条 评卷前,由研究生院负责分科清点好答卷,并按有关规定对答卷进行密封、加密。

第十七条 评卷工作在指定场所按规定时间集中进行。评卷场所应配备无线信号屏蔽设备和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要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工作期间全程录像。评卷期间,要指定专人负责答卷收发和保管工作。答卷评阅后当天收回集中保管。

第十八条 评卷小组应先组织试评,统一对试题参考答案宽严尺度的认识,制定评分细则,然后采取“分题到人、流水作业”方式进行正式评卷。同一科目考生答卷份数较多时,应按试题类型分为若干小组,然后采取“分题到组、流水作业”方式进行评卷。

第十九条 正式评卷开始后评卷教师必须严格执行评分细则。按命题时确定的参考答案进行评阅,不得随意变更。在评卷过程中对评分细则有异议,应按规定上报,经批准后方可改动,若因更改导致前后评卷结果不一致的,该题应全部重新评阅。

第二十条 评卷一律使用红色钢笔或圆珠笔。记分数字书写要准确、清晰、工整,如有更改,应有更改人签名。记分使用阿拉伯数字,只记得分,不记扣除的分数。完全答错和未答的题记“0”分。小题和大题得分如规定有小数的均保留一位小数,对小数点后的分数不作四舍五入,每科总分时才作四舍五入处理。评完一题,在规定位置记载该题分数,并签上评卷人姓名。

在评卷过程中,评卷小组组长要加强评卷质量检查,确定合理的评卷进度,并每天对已评阅的考生答卷按一定比例进行复查,确保评卷客观、准确、公平、公正。一般应使本专业优秀应届毕业生取得及格以上成绩,使考试成绩呈正态分布。

在集中评卷点,由研究生院组织专人进行分数复核。发现个别答卷评阅有错漏,由评卷小组组长复核并处理。发现登分、记分错误,由评卷人复核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评卷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如雷同答卷、笔迹前后不一、在密封线外书写考生姓名或考号及疑似标记等,应先评卷,同时向评卷点负责人报告,由研究生院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安全保密

第二十二条 学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参考答案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参考答案及评分细则在考试结束后到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考生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未经学校批准,自命题试题不得委托非研究生招生单位或个人命题。委托其他招生单位或个人命题的,须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二十四条 命题人员姓名对外保密。严禁在公用计算机或服务器上进行命题工作,也不得将试题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过互联网传递。命题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命题人员须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二十五条 命题人员如有直系亲属报考当年研究生,应主动回避,不得参加直系亲属所报专业各科试题的命题评卷工作。

第二十六条 试题和参考答案必须存放在机要保密室。保密室必须配有铁门、铁窗、保密柜,防火、防盗、防潮、防破坏。除正常工作范围之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拆阅试题或参考答案。

第二十七条 自命题试题和参考答案在命制、移交、保管、印刷、封装等环节,必须严格按照“试题和参考答案分装”等有关规定执行,并履行签字手续,且责任明确,以确保试题(含参考答案)安全。

第二十八条 评卷人员要严守纪律,保守秘密,不得向外泄漏评卷情况。评卷人员要统一标准,掌握尺度,做到宽严相适、始终如一。不得对照字体或查找记号进行评分;不得涂改考生答卷和成绩,如有更改,应有更改人签名。不得查阅考生成绩。不得将答卷带出评卷场所,不得翻阅他人评阅的答卷。

第二十九条 一旦发生命题泄密或其他重大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同时采取紧急措施,查明情况,控制事态。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研究生院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学校依照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或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撤销职务等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出现命题组织工作失误,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二)出现试题形式审查失误,影响考生正常考试的;

(三)出现试题印刷、分装失误,影响考生正常考试的;

(四)试卷保密室出现问题,导致试题失窃、失密、泄露的;

(五)评卷组织工作失误,影响考生成绩公布的;

(六)出现事故后未及时上报、虚报事实或隐瞒事实拒不上报的;

(七) 其他违反国家招生命题评卷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培养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学校依照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或警告;同时给予取消单位年终业绩奖励、减少当年招生指标等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命题评卷工作组织不力、程序不到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或考生成绩公布的;

(二)试题审查失误,影响考生正常考试的;

(三)试卷保密出现问题,试题失窃、失密、泄露的;

(四)出现事故后未及时上报、虚报事实或隐瞒事实拒不上报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招生命题评卷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命题评卷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依照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立即责令暂停其负责的命题评卷工作、取消命题评卷资格、通报批评、取消当年招生资格、取消导师资格等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回避制度,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二)因个人疏忽导致命题格式不规范,影响考生答题的;

(三)试题内容出现严重错误,影响考生正常考试的;

(四)过失或故意泄露试题、参考答案秘密的;

(五)私自将答卷带出评卷点的;

(六)在评卷中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 随意涂改考生答卷或成绩,且不签署姓名的;

(九)在成绩公布前泄露考生成绩的,擅自泄露评卷等应予保密情况的;

(十)发现安全隐患及发生试题泄密却虚报事实或隐瞒事实拒不上报的;

(十一)其他违反国家招生命题评卷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招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依照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其负责的招生工作、通报批评、警告等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回避制度,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二)过失或故意泄露试题秘密的;

(三)发现安全隐患及发生试题泄密却虚报事实或隐瞒事实拒不上报的;

(四)私自将答卷带出评卷地点;

(五)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六)泄露尚未公布的考生成绩等可能影响录取公正信息的,或者泄露、倒卖考生个人信息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招生命题评卷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依照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重新评阅、扣减该科目考试成绩、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视为考试作弊等相应处理。

(一)试卷雷同的;

(二)前后笔迹不一致的;

(三)在密封线外书写考生姓名或考号的;

(四)在答卷上做标记的。如同一试卷连续三次以上出现相同文字或记号的,如“答答”、“答题结束”、题号下加同一标记符号或波浪线、相同位置重复出现删除标记等。

第三十五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工作管理规定》即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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