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全日制本科生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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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本科生院 文号 : 武大本字〔2015〕11号

武大本字〔2015〕11号

武汉大学全日制本科生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的注册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日制本科生必须通过办理注册手续取得武汉大学学籍和在学资格认定,学校通过学生注册系统受理全日制本科生注册登记。

第三条本科生注册时间为每学期开学2周内,以校历为准。除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外,其他我校在籍全日制本科生每学期开学时均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办理注册手续。

第四条新生应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并按通知书规定的要求,按期来校办理入学手续。新生入学复查合格后,在办理学生证时由学院(系)统一办理注册手续。

符合注册条件的本科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院(系)学生辅导员处报到后,由学生辅导员通过网上登录学校“学生注册系统”为学生注册。学生注册系统显示已注册的本科生,方可持学生证到学院(系)教学管理部门加盖注册章,完成注册手续。

根据教学计划,本科生需长期在校外实习(见习、实践),不能按学期返校报到注册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缴费后,经学生所在学院(系)统一提交申请、报本科生院审核批准后,由学院(系)为学生代报到并在“学生注册系统”中为学生注册。学生实习结束返校后2周内持学生证到学院(系)教学管理部门加盖注册章,补办注册手续。

按照学校与国(境)内外其他学校签订联合培养协议,交流学生需要在其他学校学习的,根据协议确定学生是否需要在武汉大学按学期办理注册手续。在学生返回武汉大学继续学业时,学生应当在武汉大学办理注册手续。当返回时间在学期进行中时,学生应当在返校之日起1周内到本科生院办理注册。

按照学校与国(境)内外其他学校签订的联合培养协议,拥有其他学校学籍的学生在武汉大学学习期间应根据协议确定学生是否需要在武汉大学按学期办理注册手续。来我校学习时间在学期进行中时,学生应当在报到之日起1周内到本科生院办理注册。

第五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事先在学生注册系统中提交请假申请及相关材料电子版,经批准后可以暂缓注册,学生注册系统显示“未注册”。学生到校销假并完成相关手续后,由学生辅导员在注册系统中点击销假,学生状态自动变为“已注册”。新生假期一般不得超过1周,在校学生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

第六条学生在每年秋季入学报到时,按学年度缴纳专业注册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并办理注册手续;学年度专业注册费和住宿费等费用标准以财务部公布的收费标准为准。

第七条学生完成注册后方可取得选课资格,按照“选课-试听-确认-缴费-上课”的原则,选课确认后一周内缴纳该学期的课程学分费;学生未按期缴纳课程学分费,将不能取得后续注册和选课资格。

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暂时不能缴清上述费用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可减免或缓交后再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予注册,在学生注册系统中标注“未注册(未注册学生暂不能享受武汉大学在籍学生的待遇):

1.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2.正在休学、保留学籍者;

3.保留入学资格未到期者;

4.因出国留学、应征入伍、因病或其它原因申请暂不注册者;

5.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专业注册费、住宿费、课程学分费等费用者。

第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予以缓注册,在学生注册系统中标注“缓注册”(缓注册学生在一学期内享受武汉大学在籍学生的待遇):

1.在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时,发现学生信息与招生信息不一致者;

2.因家庭经济特殊困难暂时不能缴纳专业注册费、住宿费、课程学分费等费用,经申请并得到学校批准缓注册者;

3.上一个学期(含假期)有违法、违纪行为,组织上未作处理结论者;

4.因所修学分不够(必修课程所欠学分累计达20-29学分)而应当编入下一年级,还没有办理下编年级手续者;

5.因特殊情况申请暂缓注册者。

第十条对于符合第九条第2项情形者,学生必须在与学校结清阶段性经济关系的前提下通过学校注册,结清阶段性经济关系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向学校学生管理部门申请助学贷款;

2.按照学校有关政策享有特别待遇免交或部分免交专业注册费、住宿费、课程学分费等费用。

第十一条对于缓注册学生,学校为其设定缓注册期限。在缓注册期限内,学生办理有关手续后学生注册系统自动变为已注册。超出缓注册期限又无正当理由者,按符合第八条第1项情形者处理。

第十二条在学校正常注册时间内,学院(系)教学管理部门和学生辅导员应广泛宣传,提醒学生注册,并明确告知其不注册的后果。

第十三条 对于不按学校规定注册、自行放弃学籍的本科生,按照《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作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 本科生院按照教育部要求,于每年10月30日前统计学生注册系统中学生注册的情况,向教育部上报学生学年电子注册信息。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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