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教学成果评选与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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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本科生院 文号 : 武大本字〔2015) 123号

武大本字〔2015) 123号


武汉大学教学成果评选与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表彰在我校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1号)和《湖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武汉大学教学成果奖原则上每2年评审1次。

第二章奖励范围与条件

第三条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成果。主要包括:

(一)在更新教育思想观念、优化人才培养模式、调整专业结构和课程体系、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加强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二)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第四条教育教学方案必须自正式实施之日起,经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方可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教学成果,应当经过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时间达4年以上。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校级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第五条武汉大学教学成果奖设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

特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在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中取得特别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 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

一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创新,对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有重大示范作用,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重大成效,在全国或者省内产生较大影响。

二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或者实践的某一方面有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显著成效。

学校将从校级教学成果奖获奖项目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

第六条申请教学成果奖的个人,应当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做出突出贡献,取得实际效果。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

第七条申请教学成果奖的单位,应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

第三章成果的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教学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推荐和评审校级教学成果奖应当坚持以下导向:

(-)坚持贯彻实施国家教育方针,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

(二)坚持质量第一,突出实践性和创新性,鼓励跨学科人才培养,重视教学成果的建设与教学研究项目建设融为一体;

(三)坚持向一线教师倾斜,有利于鼓励青年教师从事教学工作;

(四)坚持专家评审。

第九条申请武汉大学教学成果奖,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武汉大学教学成果奖申报书》;

(二)教学成果总结报告;

(三)教学成果应用及效果证明材料,如为教材还须提交样书。

第十条申报学校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向所在单位申请,各单位组织教学指导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等学术组织评审,在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评议的基础上择优推荐上报本科生院。推荐项目须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周。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教学成果奖励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教学成果奖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下设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 )O奖励办公室设在本科生院。

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研究决定校级教学成果奖励、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项推荐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评审小组的评审结果。

评审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若干人。其职责是:确定评奖成果资格,负责成果的初评工作,提出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项目的推荐意见。

奖励办公室的职责是:具体组织评审工作,核查推荐成果的推荐书及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校级教学成果奖由校教学成果奖评审小组成员无记名投票产生,获奖总数原则上不超过申报数的50%-60%0

第十三条学校评审后确定的校级教学成果奖拟获奖项目,须在学校主页公示1周。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发文公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公示期间凡对公布的结果有异议,均可向本科生院提出。对成果的异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写明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并加盖公章;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写明本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电话,并有本人的亲笔签名。本科生院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保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因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而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的,一经发现即取消获奖资格,收回证书和奖金。

第四章成果的奖励

第十五条对获奖成果,由学校授予成果主要完成人获奖证书和奖金;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奖金数额分别根据学校当年单列奖励数额具体确定。个人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的,应当记入教师教学质量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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