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普通本科生专业分流培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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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本科生院 文号 : 武大本函〔2018〕145号

武汉大学普通本科生专业分流

培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武汉大学大类招生、大类培养的要求,贯彻以“成人教育”统领“成才教育”的人才培养理念,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确保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的有机衔接,将交叉型、复合型、高素质人才培养落到实处,结合学校大类招生、大类培养的实际情况和规范专业分流管理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业分流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基于我校培养“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强能力”的创新型复合人才的本科教学目标,以学生发展为中心,尊重学生个性发展、自主发展。

第三条专业分流以个人志愿优先,结合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考虑学科专业发展、教学资源、社会需求等因素,在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的基础上,由学院(系)统筹完成本学院(系)内大类的专业分流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系)需提前制定学科大类内各专业的培养计划和专业分流实施方案,并在新生入校时予以公布。做好各学科大类专业分流的宣传工作,尊重学生的兴趣和志向,引导学生根据志愿、特长及能力选择专业方向。

第五条 专业分流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审核与考核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则与程序。各学院(系)应成立相关工作小组,合理制定并公开专业分流方案、分流标准及分流程序,组织专业分流审核、考核与录取工作,做到分流工作进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章 专业分流的时间和范围

第六条各学院(系)要严格学籍管理,深化大类培养。学科大类专业分流原则上应在大一下学期或大二下学期完成,各院(系)可根据专业培养计划的安排及实际情况确定专业分流时间,院(系)内专业分流原则上应在大二下学期完成。

第七条 适用的分流专业范围:限于各学院(系)内按大类招生录取的学科,适用于按大类招生录取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并且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有一次在学科大类内选择专业的机会。凡申请跨学院(系)选择专业者或者跨学科大类选择专业者,视为转专业处理,按照《武汉大学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专业分流工作的基本程序

第八条本科生院根据学校统一部署和总体安排,在本科生院网站上发布专业分流工作的通知。

第九条 各学院(系)成立专业分流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根据专业分流原则及各专业培养要求,制定并在学院(系)网站上公布专业分流的具体实施细则,包括专业分流标准、考核规则及经过学校核准的各专业接收学生计划数等。

第十条学生根据本科生院通知、各学院(系)具体实施方案,结合自身的学习基础、兴趣特长等理性填报学科大类内分流专业志愿并排序。在专业分流时,应服从工作小组安排与调剂。

第十一条 各学院(系)工作小组结合学生的志愿、成绩和综合表现,依据本学科大类内专业分流实施方案,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开展专业分流审核、考核与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 专业分流工作完成后,各学院(系)工作小组及时在学院(系)网站上公布各专业分流学生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一周。公示无异议后,将专业分流名单报送本科生院。

第五章 专业分流的相关管理

第十三条 在专业分流工作中,各学院(系)应安排时间和组织人员向学生提供相关咨询。

第十四条 专业分流名单确定后,各学院(系)到本科生院为专业分流后的学生集中办理学籍信息变更手续,专业分流后人数少于15人的专业来年停止招生一年。

第十五条 各学院(系)在专业分流培养前应做好相关课程的准备,分流工作完成后及时落实分班、排课、选课等有关事宜,确保学生按时进入分流专业进行培养。

第十六条专业分流后,学生应按照分流专业学费标准交纳学费,按所分流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完成学业。相关部门及学院均应按专业分流结果完成后续的教学及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各学院(系)制定专业分流具体实施方案应以本办法为依据,内容不得与本办法相冲突。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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