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学生证和校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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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本科生院 文号 : 武大教字[2001]82号

武汉大学学生证和校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证和校徽的管理,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证管理的通知》,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研究生以及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

第三条 学生入学注册后,由教务部、研究生院分别颁发学生证和校徽。

第四条 学生证和校徽是证明在籍学生身份的证件和标志,只限学生本人使用、佩戴,学生应当珍惜、爱护和注意保管,不得涂改、转借或送人,违规者,将受到相应纪律处分。

第五条 学生证上的乘车区间填写学校至父母居住地(或附近)的火车站名,不得擅自涂改。如果父母工作单位变动,由当地公安机关出具户口迁移证明及父母工作单位出具调动证明,经学校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工作部批准后予以更换。

第六条 学生证丢失或损坏后,按如下程序办理(包括转专业后的二次办理等):

1.学生填写《武汉大学学生(研究生)证补办申请表》;

2.学生所在院(系)主管此项工作负责人审核;

3.学生将《武汉大学学生(研究生)证补办申请表》送交教务部学籍管理办公室或研究生院培养处审核;

4.校长办公室审批盖章。

第七条 教务部和研究生院、校长办公室补办学生证时间为每月25日(遇节假日顺延)。

第八条 补办学生证按学校规定缴费,交费地点为学生所在学部的核算科。

第九条 校徽遗失不予补发。

第十条 学生因退学、转学、休学等原因离校或注销学籍的,学生证、校徽交回教务部学籍管理办公室或研究生院培养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开始施行,由教务部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武汉大学学生证和校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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