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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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本科生院 文号 : 武大教字[2001]129号

武汉大学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教育改革,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教学研究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研究水平,制定本办法。

项目申请

第二条 校级教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教研项目)的立项,一般于本学年的第二学期进行。国家、省部级教研项目的申请立项,视其有关具体要求而定,原则上从校级立项项目中择优遴选。每年申报立项一次。

第三条 教研项目的申请人应根据教学的实际需要和研究条件填写申请书。申请的格式和具体填写要求,以当时发文的有关通知为准。

第四条 申请的项目应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可行性。申请人应在申请前作好充分准备工作,使申请的项目研究目标明确,现状和发展趋势基本清晰,方法和措施得当,成果要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

第五条 申请书需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如项目组主要成员涉及几个单位,则应由主要成员所在单位会签,以保证人员落实到位。单位签署意见时,应充分考虑项目的需要和可能,如本单位申请的几个项目可以合并进行研究,则应做好协调工作,以合并申请为妥。

第六条 已有校级在研项目且尚未完成的项目主持人,不得申报当年的教研项目。

项目评审

第七条 申报项目必须经过评审才能立项,申报项目评审工作由教务部主持。

第八条 校级教研立项申请书由教务部汇总后,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评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学校分管教学的校长审批。

第九条 校级以上教研项目的立项评审时间,视上级部门的具体安排而定。

第十条 校级以上的申报教研项目由教务部送校长审批后上报。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以成熟的教育教学理论为支撑,紧密联系教学实际,项目具有科学性和创新性,成果在近期内能够推广应用,直接产生教学及其管理效益。

第十二条 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年,长期项目可分阶段申报。重大项目的研究周期可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 项目的研究目标明确,指导思想正确,论证准确严密,措施具体得力,具备开展研究的各项基本条件。

第十四条 研究人员配备与分工合理,能胜任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安排合理。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已获准立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收到有关通知半月内,到教务部办理有关立项手续。项目经费由教务部按年度分批划拨后,项目组即可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使用项目经费。

第十七条 项目组成员凭经费使用本办理报销手续,经费使用本一般由项目负责人保管。

第十八条 对于无正常理由,年度未完成研究计划进度者,将停拨下年度的后续经费。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购买相关资料、打印复印、考察调研、软件开发、成果印刷(不包括教材印刷)、购买小型设备与耗材等费用的开支。

第二十条 项目的评审、验收及管理费用从项目经费中支出,一般为经费总额的5%。申报上级奖励的重大教研成果的评审费由学校另行开支。

第二十一条 用项目教研经费购置的图书、资料及小型设备等,均应妥善保管,所有权归属于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

第二十二条 教务部对立项项目的经费使用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三条 鼓励学校有关教学单位自筹经费、自选项目,开展有针对性的教学研究活动。

项目检查与验收

第二十四条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应按要求每年向院系及教务部报送《武汉大学教学研究项目进展情况检查表》,校内项目一式两份,国家、省部级项目一式三份,以保证研究工作按计划、有序地进行。国家、省部级立项项目的进展情况,由教务部汇总后视具体要求上报。

第二十五条 教务部在认真审查项目工作进展后决定是否划拨下一年度经费。

第二十六条 在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组应按要求向教务部报送《武汉大学教学研究项目验收申请表》,一式两份。

第二十七条 对于申请验收结题的项目,教务部组织评审小组对相关成果进行鉴定。评审小组一般由教务部、有关院系领导及同行专家组成。参与鉴定或评审者应具有高级职称,人数不少于3人。评审小组应对所评审项目成果形成书面鉴定意见。

第二十八条 教研项目成果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同已通过鉴定或评审:

(1)由专业主管部门正式验收并出具证明的。

(2)通过实践证明效果良好,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出具证明的。

(3)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或在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宣读,并获得肯定性评价的(有证书或说明材料),以及公开出版的专著。

第二十九条 教务部根据鉴定意见决定项目是否予以结题。

第三十条 对按要求完成的项目,研究工作及成果将记入教师个人档案,作为职务、职级评审与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对于确有研究价值的项目,项目组可在验收结题后向教务部提出进一步研究的书面申请。教务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及有关资助事宜。

第三十二条 对未能按要求完成的项目,学校将终止资助,并追究项目负责人及相关院系的责任。学校在两年内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提出的研究立项申请。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其节余部分的50%由项目负责人用于项目的进一步研究与实践。

第三十四条 国家、省部级项目鉴定办法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校将对研究成果突出的项目进行奖励。

组织领导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工作由分管教学的校长领导,院系、部处等单位由主管领导负领导之责,教务部负责日常管理。校内各单位应将获准立项的项目列入本单位当年度的工作计划,定期检查和总结,并作好对优秀教研成果的应用和推广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武汉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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