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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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本科生院 文号 : 武大本字[2017]50号

武汉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本科教学管理工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充分发挥各学科专家对本科教学改革与建设的研究和指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武汉大学章程》和《武汉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武汉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遵循教学规律,尊重教学自由、坚持教学平等,鼓励教学创新,公平、公正、公开地统筹行使教学事务的指导、审议、评议、监督等职权,着力促进教学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武汉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学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学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三级制度,上一级教学指导委员会对下一级教学指导委员会有指导的责任。

第四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分管教学的学校领导,学院(系)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医学部、体育部、国际教育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以及学校本科教学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等担任。

第五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教学的学校领导兼任;设副主任委员7名,由主任委员提名产生(各学部1名、学校本科教学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1名);设秘书长1名,协助主任委员处理日常事务,由学校本科教学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六条 学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学院(系)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和知名学者(3-5人)组成。

第七条 学部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名,由主任委员提名产生;设秘书1名,由主任委员所在单位的教学办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学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内设机构负责人以及教授组成。

第九条 学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名,由主任委员提名产生;设秘书1名,由主任委员提名产生。

第十条 各级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为人正派,师德高尚,原则性强;

(二)熟悉高等教育教学发展规律,熟悉本科教学工作;

(三)热心本科教学改革与研究,关注国内外本科教学改革发展动态;

(四)原则上应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五)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校教学事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教学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教学事务及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校规、恪守基本道德;

(二)遵守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十三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履行对学校的本科教学工作进行指导、审议、评议、监督的职能。

(一)指导。指导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指导学校本科大类培养的教学改革和研究;指导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教学建设;指导教学质量评估和检查工作。

(二)审议。审议有关教学的发展规划和重要决策;审议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设置与调整等;审议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三)评议。评议重大教学改革建设项目立项;评议师资建设以及人才培养质量。

(四)监督。督促教学建设方案的实施;监督教学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和有效执行;督导教风和学风建设工作。

第十四条 学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下,主要负责指导协调学部内各学院(系)的人才培养,提出学部各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建议,审议学部内各专业教学培养计划;推进本科大类培养的教学改革和研究等;开展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

第十五条 学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接受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学部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负责指导学院(系)的人才培养改革、大类培养的教学研究;审议学院(系)专业建设、课程建设规划以及学院(系)重大教学改革建设项目立项等;评估学院(系)的教学质量,督导学院(系)教风和学风建设。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必要时可召开专题会议。如主任委员不能参会主持会议,可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

学部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必要时可召开专题会议。如主任委员不能参会主持会议,可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

学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由主任委员根据各学院(系)实际情况,每学期主持召开全体会议,特别要加强专题会议的研讨,着力解决学院(系)人才培养的实际问题。如主任委员不能参会主持会议,可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

第十七条 各级教学指导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须超过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包括二分之一),才能举行会议。

第十八条 各级教学指导委员会决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包括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九条 各级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一般不得缺席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向主任委员请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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