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学院(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理顺校院(系)关系,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推进学校治理结构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建设迈出更大步伐,根据《武汉大学深化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学校深化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围绕“双一流”建设目标,坚持以“立德树人成效” 为根本标准,通过聚焦核心指标、强化内涵发展,引导学院(系)对标建设、高水平发展,不断提高学校整体办学水平和质量。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学校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学校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学校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学院(系)。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由四个部分构成:
(一)党建工作
(二)事业发展
1.人才培养
2.科学研究
3.师资队伍与学科建设
4.学院管理
(三)核心指标
(四)负面清单
考核指标体系见《武汉大学学院(系)年度考核指标体系》(附件)(以下简称“指标体系”)。
第六条 指标体系是学校对学院(系)综合考核方向性、导向性的基本原则,旨在建立健全学院(系)以三年为周期的综合评价与年度测评相结合的考核机制。
第七条 各责任单位于当年的一季度完成对各学院(系)上一年度的工作测评,并为学院(系)改进工作提供指导。学校依据各责任单位分年度的测评情况,对学院(系)进行三年周期的综合评价。
第三章 考核等级与评定
第八条党建工作考核设A\B\C\D四个考核等级,采用学校分党委(党总支)党建工作考评结果,由党委组织部牵头,根据《中共武汉大学委员会分党委(党总支)党建工作考评办法(试行)》进行考核定级。
第九条事业发展考核包括四类重要指标,赋予相应权重比例,分别为人才培养(R)35%、科学研究(K)30%、师资队伍与学科建设(S)25%、学院管理(G)10%;设一级指标4项,二级指标16项,三级指标42项;设考核等级A\B\C\D,其分值分别控制在A:(90-100)、B:(80-89)、C:(70-79)、D:(不大于69分);三级指标考核内容赋予1-3分权重值。
第十条核心指标考核包括三项,拔尖人才培养成效、一流科学研究成果和高水平队伍建设成效,将最能体现具有一流水平、具有高质量内涵、具有高显示度和影响力的标志性发展成果,分A\B\C\D四级考评。
第十一条使用四个部分指标综合评估学院(系)建设发展的整体情况。其中事业发展指标考核使用GPA计算方法。同一考核指标有多个责任单位参与考核时,取考核均值。
第十二条 事业发展指标GPA计算模型:
(一)单项指标(R、K、S、G)GPA=
∑(考核等级A或B、C、D×指标权重值)
∑(指标权重值之和)
(二)综合情况= ∑(分类项目GPA×相应权重比例)
= R×35% + K×30% + S×25% + G×10%
第十三条各责任单位进行考核时,优秀等级“A”控制在30%以内。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年度测评结果作为学院(系)改进工作的参考意见。
第十五条 周期综合考核结果作为学院(系)经费预算、资源配置、专业建设、学科建设、招生计划、领导干部考核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学院(系)在周期考核内出现负面清单中1项(及以上)情况,学校按相应管理规定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各责任单位要依据指标体系和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学校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武汉大学党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9年7月18日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