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独立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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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 文号 : 武大发字[2017]1号

武汉大学独立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武汉大学独立科研机构管理与运行,提高独立科研机构的整体水平和运行效率,成为学校高层次人才和高水平科研的重要聚集区和新的增长点,根据武汉大学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独立科研机构是由学校批准设立,具有学校独立组织机构代码,由学校直接管理的以科学研究为主要职能的跨学科学术机构。

第三条 独立科研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培养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培养研究生。

第四条 独立科研机构管理坚持项目牵引、绩效主导、规范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作为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根据学科性质,按照有利于独立科研机构建设和发展的原则,负责归口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六条 独立科研机构的设置应符合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国家、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需求,有利于促进学科交叉融合、有利于促进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有利于促进高水平科研开展。

第七条 独立科研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属国际国内领先、国际学术前沿或满足国家以及地方重大战略需求,具有鲜明特色,能够开展高水平学术研究、学术交流与技术合作;

(二)机构负责人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是学术造诣深、作风正派、勇于开拓、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奉献精神的学术带头人;

(三)具有一支科研实力强、结构合理的专兼职科研团队;

(四)其主要研究方向均是跨学科、跨学院(系)的,并且不适于由学院(系)管理;

(五)具有稳定持续的研究任务和充足的经费来源,拥有办公地点和相应的科研条件;

(六)具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 独立科研机构的设置由发起单位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和可行性论证报告。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依次报请校学术委员会、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审核;均获得通过后,报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获准成立的,须签定机构建设目标责任书。

第九条 由学校批准新成立的独立科研机构设三年培育期。培育期满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验收评估。

第十条 新增独立科研机构不定行政级别,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发文成立并报学校组织部和人事部备案。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十一条 新增独立科研机构的岗位设置,由该机构根据学科发展、科研任务及科研产出等提出切实可行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论证通过后,报学校人事部审定。

独立科研机构事业编制人员由人事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工作量核定,从严控制编制人数。学校鼓励独立科研机构根据自身需要,自筹经费聘用非事业编制研究人员和管理人员,报人事部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人事部负责核定独立科研机构研究人员专业技术岗位的总指标。科研管理部门对独立科研机构申报的候选人组织评审。

独立科研机构研究人员的岗位聘任标准不得低于学院(系)同类学科。

第十三条 独立科研机构及其内设机构中“双肩挑”管理人员不纳入学校行政干部系列进行管理,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发文任免和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级独立科研机构根据需要可设1个中层副职专职管理岗位,其它机构可设1个内设机构主任及以下专职管理岗位。

独立科研机构设有分党委(党总支)的,可另设一个中层专职管理岗位。

第十五条 独立科研机构可根据目标责任书自主设定内设机构,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核准备案。

第十六条 原有独立科研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管理暂按原办法执行,条件成熟后逐步调整规范。

第四章 条件保障

第十七条 独立科研机构的日常运行经费由科研机构自筹,经费、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

学校对培育期内的独立科研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条件支持。

第十八条 独立科研机构新聘人员采取协议薪酬制,由各机构自筹经费,按照学校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报人事部备案后执行;达到高层次人才引进标准的,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政策执行。

学校对具有政策性或公益性的人文社会科学类独立科研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部分人员经费补贴,并在目标责任书中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 独立科研机构办公和科研用房及水电、物业、通信、网络等费用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独立科研机构因承担公共服务平台职能,需专项经费支持的,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向学校申报。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独立科研机构实行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合约管理、协同共享的运行机制。

第二十二条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应根据本办法分别制定具体细则,加强独立科研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协调独立科研机构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二)任免独立科研机构“双肩挑”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组织协调独立科研机构研究人员的遴选;

(三)根据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相关规定组织协调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四)组织独立科研机构的考核与评估;

(五)组织独立科研机构负责人的选聘及考核,并负责独立科研机构的年度绩效管理;

(六)对独立科研机构的设置、调整和撤销提出建议;

(七)协调独立科研机构研究生招生培养事宜;

(八)负责所属各机构教职工中中国共产党党员的组织管理等。

第二十三条 独立科研机构实行机构负责人负责制, 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所在科研机构发展规划,凝练研究方向,开展重大科研项目策划与研究,产出标志性成果;

(二)遴选组建研究团队;

(三)筹措科研经费及运行经费;

(四)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

(五)建立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保障所在科研机构良好有序和可持续运行;

(六)目标责任书中规定的其他职责等。

第二十四条 独立科研机构可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确定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和年度工作,评审开放研究课题等,其成员由学术造旨高的校内外专家组成。也可根据发展需要设立理事会等。成立的各类委员会均需报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五条 独立科研机构每年应进行年度工作总结,重大学术活动,重要科研成果等应及时上报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科研管理部门根据各机构目标任务、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于评估优秀或良好的,优先给予支持;评估不合格的,应提出具体处理意见,责成限期整改或撤并。

第二十七条 独立科研机构年终奖励性绩效由人事部、财务部会同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根据各独立科研机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年度工作完成情况,核定年度业绩奖。

各机构年度事业发展奖励和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等奖励性绩效按学校统一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上级主管部门对国家级、省部级科研机构做出的周期性检查评估结果,应作为该机构考核、整改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独立科研机构负责人实行聘期制,每个聘期为四年。聘期结束时,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续聘。

独立科研机构负责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个聘期。

第七章 机构撤并

第三十条 独立科研机构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自行申请或由学校直接撤并建制:

(一)按照合同约定,已完成研究任务,且没有后续任务及研究经费;

(二)与校外联合成立研究机构的协议到期,并不再续约;

(三)因各种原因,已签署的共建协议未能正常履行;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章,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

(五)限期整改仍未达到考核要求;

(六)培育期验收不合格;

(七)其他学校认定应予以撤并的。

第三十一条 根据发展需要,独立科研机构需合并、更改机构名称或撤销建制的,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参照有关程序报学校审批。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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