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学生活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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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团委 文号 : 武大学工字〔2018〕29号

武汉大学学生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活动是高校立德树人的重要载体,是学生综合素质提升的重要途径。为落实学校“以学生为本”理念,切实构建我校管理育人体系,进一步规范学生活动开展,充分发挥第二课堂育人功能,营造和谐校园秩序和良好校园文化氛围,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坚持“积极支持、主动引导、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以学生发展为中心,促进学生活动繁荣。全校各单位要充分尊重学生特点、需求和选择,充分发挥学生在学生活动中的主体性地位和主力军作用,引导学生参与到学生活动中去;要做好指导、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活动管理,简化活动审批,培育活动品牌,为学生活动提供良好条件和必要帮助;要系统推进学生活动发展,充分发挥学生活动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积极作用,创新推动学生活动与教育教学融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活动,是指在非教学计划内,由校内各级党团组织、校内各单位、各级学生组织和学生社团以及各班级举办的以学生为参与主体的学生活动。主要包括:思想引领、学术科技、文艺体育、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展示或竞赛类活动,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以及党团组织、学生组织、学生社团、班级的日常活动。

第四条 学生活动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禁止传播宗教和封建迷信,禁止传播不良信息和虚假信息,不得损害学校、社会及他人利益,不得干扰正常教学工作秩序和师生的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

第五条 学生活动按照“谁主管、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分类审批。各主管单位负责学生活动的管理,学校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学生活动进行审批。

第二章 学生活动的审批

第六条 全校层面学生活动的举办由学校决定,学校党政办公室统一协调,相关单位具体实施。

第七条 校级学生组织、学生社团举办学生活动由校团委主管和审批。校级学生社团在向校团委提交活动方案前,应先获得指导单位和指导老师同意。

校内各单位及其所属的团委、学生党(团)支部、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和班级在本单位范围内开展的学生活动,由各单位主管和审批。经研究认为需要的,应先报学校党政办公室备案。

校内各单位及其所属团委、学生党(团)支部、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和班级联合举办的校内跨院系和跨校学生活动,经各举办单位同意,由牵头单位团委报校团委审批。

第八条 活动主办单位完成第七条规定的审批后,涉及下列情形的,还应完成相应审批程序:

在校园范围内通过海报、横幅、喷绘、电子显示屏等形式进行户外宣传,对外进行新闻宣传或接受校外媒体采访的,报党委宣传部终审。

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实行“一会一报制”。由校内各单位主办的,报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审批,并报党委宣传部终审。由校级学生组织、学生社团主办,主讲人为非武汉大学在岗教职员工的,校团委同意后,报党委宣传部终审。由校内各单位所属团委、学生组织、学生社团以及学生党(团)支部、班级主办,主讲人为非武汉大学在岗教职员工的,本单位同意后,报党委宣传部终审。哲学社会科学或文理交叉的国际会议分别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审核,报国际交流部审批,并报党委宣传部终审。

国(境)外人员、外国驻华使领馆在校内开展各种活动,由国际交流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批通过后,报党委宣传部终审。

参与人数超过1000人的大型活动、室外活动或有容易引起群众聚集的公众人物参加的活动等,应提前制定《安全管理预案》报保卫部审批。保卫部认定需要的,还须向活动举办地所属的公安机关提交申请。

第九条 活动主办单位完成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审批程序后,再向场地管理权所在单位提出场地申请。校园管理中心负责校内可供使用的室外场地和各经营场所的审批。本科生院教务处负责教室的审批。体育部负责体育场馆的审批。艺术教育中心负责信息学部大学生活动中心、人文馆主厅的审批。校团委负责教五文化素质教育报告厅、梅园小操场舞台、樱顶大学生俱乐部、工学部大学生活动中心的审批。除以上场地外,校内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所辖场地审批。

第十条 校级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因工作原因承接上级部门或校外单位举办的学生活动的,应由校团委集体讨论决定后报分管校领导。校内各单位及所属团委、学生组织、学生社团以及学生党(团)支部、班级因工作原因承接上级部门或校外单位举办的学生活动的,应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报分管校领导。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校内承接单位负责完成全部审批程序。由校外单位组织,但没有校内单位承接的学生活动,一律不准举办。

第十一条 活动审批完成后,举办方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活动规模。因特殊原因必须变更的,应重新提请审批并通过。

对未经审批举办活动的,或采取不当方式通过审批的,学校将取消或就地停止活动举办,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相关单位和个人未能对学生活动进行有效管理和审批的,或违反学校管理规定进行审批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学生活动的管理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应做好对学生活动的管理、指导和服务,确保学生活动规范、有序、高效开展。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学生活动的安全管理。各单位应建立学生活动安全保卫和安全管理机制,并做好一般性应急预案,在体育活动或可能导致师生人身危险的其他学生活动中,应在现场安排专门医务人员。学生活动中出现公共安全突发情况,应及时报告学校保卫部和公安机关,做出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和本单位所属的团委、学生组织、学生社团以及学生党(团)支部、班级所属的新媒体平台、出版物、宣传品和其他信息传播类活动。新媒体平台应由与本平台工作相关的本校在编在岗教职工负责管理,学生可参与平台日常运行和维护。

第十五条 学生活动经费应纳入学校和各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保证学生活动顺利进行。经费使用应严格遵守学校的财务制度,规范管理、厉行节约。校内各单位及所属团委、学生组织、学生社团以及学生党(团)支部、班级与校外单位的合作与赞助必须经本单位同意。校外单位的赞助款项(含无偿捐赠)必须全部转入武汉大学账户,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核算。实物赞助必须按照指定用途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学校一般不在校外举办学生活动,确有需要的,应提前报相关单位审批同意后举办。活动主办单位必须为学生购买保险,派专人全程参与活动。学生参与在校外举办的学生活动,必须经监护人知情同意,由学生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并履行请假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武汉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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