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共青团宣传工作实施细则
浏览次数
发布机构 : 团委 文号 : 武大团字[2017]6号

武汉大学共青团宣传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武汉大学共青团宣传工作,推进对内、对外宣传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营造良好氛围,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共青团武汉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及各分团委、直属团总支,校院两级学生组织、学生社团。

第三条 各单位的宣传工作要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遵循客观、准确、及时、实事求是的原则,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学校各项工作,积极为构建和谐校园、传播青春正能量作贡献。

第四条 各单位的宣传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新闻出版管理、广播影视管理、网络管理的法律法规,遵循新闻传播的基本规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操作。

第二章 新闻报道管理

第五条 武汉大学未来网、《珞珈青年报》、微博公众号“武汉大学团委”和微信公众号“青春珞珈”是校团委官方媒体平台。上述平台实行统一管理制度,各分团委、直属团总支,校院两级学生组织、学生社团的新闻报道应按照规范流程投稿,由校团委宣传办公室审核并报校团委分管宣传工作的副书记审批后发布。

第六条 校团委官方媒体平台投稿流程为:

(一)下载并填写表格。各单位登录武汉大学未来网“信息服务”版块下载《武汉大学未来网、青春珞珈信息发布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按照要求填写表格。

(二)指导单位初审。校级学生组织投稿的,须由该组织指导老师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校级学生社团投稿的,须由校团委分管学生社团工作的副书记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各分团委、直属团总支和各院级学生组织、学生社团投稿的,须由分团委、直属团总支主要负责人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材料报送。初审后,各单位将《审批表》及新闻报道内容纸质版报送至校团委宣传办公室存档,电子版及相关照片(要求为原图)发送至指定邮箱。如有重点活动或工作需向学校报送的,须先报校团委宣传办公室,经校团委书记或校团委分管宣传工作的副书记审核后,统一向校党委宣传部报送。

第七条 各校级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在本级建设的媒体平台上发布新闻或信息,须经指导老师审定。各分团委、直属团总支,院级学生组织和学生社团在本级建设的媒体平台上发布新闻或信息,须经所在分团委、直属团总支主要负责人审定。

第三章 活动宣传管理

第八条 根据学校《关于加强校内标语横幅悬挂管理的通知》相关规定,各校级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在校内开展活动,相关信息一般通过电子显示、网络媒体、宣传栏、宣传牌等方式发布,禁止在校园道路、教学楼、广场等校内公共场所悬挂标语横幅。学校重大活动或各单位开展的工作中确有需要悬挂标语横幅的,须在指导老师审定后向校党委宣传部报批。经批准后,在指定地点悬挂,数量一般不超过2条,悬挂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天;标语横幅要求内容准确、用语规范、整洁美观,制作材料为红色布料,字体颜色为白色或黄色。标语横幅的悬挂、维护和摘取工作由各举办方负责。

第九条 各单位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规范使用旗帜和旗杆,并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条 各单位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沙龙要按照“谁主管、谁举办、谁负责”原则,实行一会一报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活动由校级学生组织举办的,初审工作由校团委负责;活动由校级学生社团举办的,经指导老师或指导单位审核后报校团委初审;活动由分团委、直属团总支,院级学生组织和学生社团举办的,初审工作由所在分党委负责。初审通过后,活动举办方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

第十一条 各校级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应至少提前两周办理审批手续,流程为:

(一)下载并填写表格。各校级学生组织、学生社团登录武汉大学未来网“信息服务”版块下载《武汉大学校级学生组织举办报告会、讲座、论坛活动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按照要求填写相关内容,信息须真实、准确、详尽。表格中,“拟邀请报告人(讲座人)情况”部分的“指导老师或指导单位意见”一栏,由校级学生组织、学生社团的指导老师或指导单位填写,并签名或加盖公章。如主讲人为校内人员,须填写“主讲人单位意见”一栏,由主讲人所在单位党委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校团委初审。表格填写完毕后,报校团委初审,由校团委分管宣传工作的副书记在“审查审批”一栏填写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审查审批。校团委初审后,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如主讲人为国(境)外人员,还须报校国际交流部审批。

(四)存档和备案。完成全部审批工作后,各校级学生组织、学生社团须将《申报表》一式两份,一份送指导老师或指导单位存档,一份报校团委综合办公室备案。

(五)监管。各校级学生组织、学生社团的指导老师和指导单位应加强对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沙龙各环节的严格把关,并承担监管责任。

第十二条 各单位未通过正常流程审批的活动,不得提前以学校名义以张贴海报、发布网站通告、微信推文等各种形式进行校内外宣传,不得申请活动场地。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加强管理,认真组织,做好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沙龙的宣传报道工作。活动的录像、照片、文稿、记录由举办单位负责拍摄、整理。严禁随意转载、转发活动内容,偷拍照片、视频等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四章 宣传阵地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所主办的报纸、刊物、网站、微博、微信、手机app等线上线下宣传平台的管理。

第十五条 校团委官方媒体平台由校团委宣传办公室统筹管理。校级学生组织的媒体平台由该组织指派专人管理,指导老师和主要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校级学生社团的媒体平台由该社团指派专人管理,指导老师和主要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校学生社团指导中心履行监管职能。各分团委、直属团总支及所指导的院级学生组织和学生社团的媒体平台,由各分团委、直属团总支负责管理。在未授权的情况下,任何个人不得以团学组织的官方名义开通、运营任何媒体平台。

第十六条 各校级学生组织、学生社团的媒体平台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进行管理。以团学组织名义建设和运行的媒体平台,无论是否申请官方认证,均须在创建后一周内申请审批。其中,校级学生组织向校团委宣传办公室申请审批;校级学生社团向校学生社团指导中心申请审批,审批通过后向校团委宣传办公室备案。账号名称、认证情况、后台主要负责人及维护方式等发生变更或平台注销,须在变更或注销一周内以书面形式报校团委宣传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各校级学生组织、学生社团自办的宣传栏、报栏、展板等,须按学校相关要求,在指定地点统一布置并及时更换。

第五章 对外宣传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须增强对外宣传和舆论安全意识,在严格遵循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对外宣传活动,做到内容文明健康、积极向上。未经学校相关部门授权,各团学组织的媒体平台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学校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及敏感问题的相关信息内容。

第十九条 各校级学生组织、学生社团需联系校内外其他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的,须提前一周向指导老师申报并经校团委分管宣传工作的副书记同意后,将活动内容告知校团委宣传办公室,详细提供采访报道的内容、时间、地点等信息,由校团委宣传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联系校党委宣传部,酌情安排。各校级学生组织、学生社团严禁私自联系校内外媒体进行活动报道。未经批准擅自接受新闻媒体报道,造成失实报道或不良影响的,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对突发、敏感事件的报道,要加强统一管理。各校级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如在活动举办中遭遇突发事件,不得私自对外提供新闻线索或相关信息,须第一时间向指导老师和校团委分管副书记汇报,由校团委会同有关部门研判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如违反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以学校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校团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细则相冲突的地方,以本细则为准。


武汉大学规章制度信息库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299号
027-68756517
fzw@wh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