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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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团委 文号 : 武大学字[2011]30号

武汉大学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积极拓展学生实践的社会资源,保证社会实践的质量,促进我校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的建设,规范社会实践基地的管理,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汉大学学生社会实践基地是由武汉大学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需要进行规划和建立,面向全校学生开放的社会实践活动场所。基地由武汉大学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在校团委)负责管理。学校或院系设立的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实习基地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内。

第三条 本办法用于规范“武汉大学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的管理,各院系可参照本办法建立和管理院级社会实践基地。

第二章 基地职责与条件

第四条 社会实践基地由学校与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本着“共同育人、互惠双赢”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签署共建协议,共同建设。

第五条 社会实践基地的基本职责是:为学生开展项目化实践活动提供固定场所,为学生实践活动提供工作岗位;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实践团队师生人身安全,确保参加实践活动时所涉及的环境、场地、设施、设备、材料和操作过程都要经过由实践基地建设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论证,同时还要做好师生在实践基地内的饮食、住宿等各项保障工作,建立针对师生实践活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六条 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与学校共建社会实践基地的,原则上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共建单位为政府机构、合法注册并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等,有专人负责基地的规划建设、日常管理、工作指导与信息联络工作;

(二)有切实措施保障学生在实践活动中的人身安全,能够为在特殊岗位上实践的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三)有能力为学生实践活动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与工作条件,以及基本的交通、食宿便利;

(四)有相对固定的实践项目,有可以预期的实践成果,能够按照学校的要求为参与社会实践的学生出具客观的实践评价意见;

(五)能够满足学生长期开展项目化社会实践活动的需要,或者能够长期稳定地提供一定数量的实践岗位。

第三章 基地建立及程序

第七条 社会实践基地的建立实行项目化运作,遵循规范化流程,具体内容包括实践基地的联系、申请、审核、确立与签约等程序。未经申请和审批,学校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得自行与接收单位签订关于建立社会实践基地的协议。

第八条 社会实践基地的建立一般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联系实践基地。院系或校级学生组织主动考察实践地的各项基本情况,向实践地接收单位递交《武汉大学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建设意向书》,实践地接收单位如有建立实践基地的初步意向,可在院系或校级学生组织提供的《武汉大学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反馈表》上签署意见并签章;

(二)提出建立申请。在收到实践地接收单位递交的《武汉大学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反馈表》后,院系或校级学生组织填写《武汉大学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申请表》,并附详细建设方案、共建协议文本,连同《武汉大学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反馈表》等材料一齐报送学校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学校审核考察。学校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申请者所提交的书面材料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等进行审核,论证基地建立的意义及可行性;

(四)签署共建协议。学校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通过审核考察的社会实践基地申请予以批复。申请单位与实践地接收单位签署《武汉大学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共建协议》;

(五)举行揭牌仪式。学校、申请单位、实践地接收单位共同举行社会实践基地揭牌仪式,邀请各方领导出席并为基地揭牌,正式启动实践基地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如有意向和我校共建社会实践基地的,也可以直接向学校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武汉大学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建设意向书》,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共建单位进行考察,符合要求的可与之签署共建协议并建立实践基地。

第四章 基地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社会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由武汉大学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基地的规划建设、资格认定、挂牌登记、监督管理、考核表彰及注销撤牌。

第十一条 社会实践基地应按要求与程序经由武汉大学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进行登记,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以武汉大学名义设立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基地的牌匾由武汉大学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统一规格设计制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制作。

第十二条 相关院系和校级学生组织要与共建单位保持定期沟通机制,了解和掌握基地建设与工作动态,及时解决基地建设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在基地开展实践活动的师生要充分发挥自身学科优势和专业技能,积极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和企事业单位的发展,并结合共建单位的实际需求,不断开拓新的实践项目。

第十四条 学校每两年对基地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管理制度、保障措施、运行机制、实践内容、成果效果、发展建设等方面,考核优秀的予以表彰,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共建协议自动终止,学校对基地予以注销撤牌。

第十五条 共建单位无法继续履行共建协议的,可以申请终止共建协议,学校对基地予以注销撤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校将统一对本管理办法出台以前建立的学生社会实践基地进行认证,认证合格的进行登记并换发新的基地牌匾,认证不合格的予以注销撤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武汉大学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为试行办法,试行期一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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