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学生社会实践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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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团委 文号 : 武大学字[2011]29号

武汉大学学生社会实践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生社会实践的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学生在社会实践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社会实践是大学生按照学校培养目标的要求,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参与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活动的一系列教育活动的总称。大学生社会实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办法所涉及的学生社会实践仅指在校大学生利用假期,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走向社会,深入实际,了解国情,锻炼自己,奉献社会的各种实践活动。

第三条 学生社会实践安全管理要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明确责任、规范管理”的原则,做好社会实践过程中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参加社会实践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武汉大学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是学生社会实践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 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保卫部、教务部、团委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团委。

第六条 武汉大学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全校学生社会实践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学生进行社会实践安全教育及管理。

第七条 武汉大学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学生社会实践安全教育及管理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组织实施学校层面的学生社会实践安全教育及管理。

第八条 各院系成立相应专门机构,负责本院系学生社会实践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九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高度重视安全教育工作,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根据学校实际和学生特点适时开展以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条 学校和各院系应建立社会实践专题安全教育制度,将社会实践的安全纪律教育贯穿于社会实践的各个环节。实践活动开展前,应广泛开展社会实践安全教育及培训活动,组织学生学习有关规章制度,明确安全注意事项,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实践活动进行中,应建立与实践团队的联系制度,跟踪掌握实践团队的活动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和各院系应通过召开安全教育大会、举办安全知识讲座、开展急救技能培训、印发安全应急手册等多种形式,借助广播、电视、宣传橱窗、板报、校园网等载体,进行社会实践安全教育,确保每名参加社会实践的学生至少上过一次安全教育课、听过一场安全知识讲座、掌握一定基本急救技能、持有一本安全应急手册。

第十二条 社会实践的安全教育内容应涵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意外伤害等各种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方法,以及基本的急救常识,切实增强学生应急处置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要提前计划、周密安排,应主动征求家长意见,认真如实填写《武汉大学学生社会实践项目申报书(团队)》或《武汉大学学生个人社会实践登记表(个人)》,经实践单位接收、学校或院系社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前,须参加学校或院系组织的安全教育及培训活动,认真学习并签订《武汉大学学生社会实践个人安全责任书》,保证已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五条 申报校级实践团队须有1-2名指导教师全程带队指导,没有带队教师的团队不予审批。指导教师可以由本校辅导员或专业教师担任,指导教师应随团指导实践活动的开展,加强实践团队的管理,确保各项安全保障制度的落实(申报院级实践团队的条件由院系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十六条 各实践团队须建立健全团队安全保障机制,包括设置安全委员、建立联系人制度、针对实践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第十七条 未经学校或院系社会实践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各实践团队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参加与实践主题无关的参观、游览活动。

第十八条 已批准的社会实践活动如遇暴雨、台风、冰雪等恶劣天气或其他突发情况的,要及时上报学校或院系社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根据具体通知中止、延期或取消实践活动。

第十九条 假期中,学校或院系社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须安排专人值班,协调处理学生社会实践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突发事件。如有重大突发事件,应及时上报学校社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条 学生在实践过程中,如遇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指导教师及院系相关负责人;指导老师及院系相关负责人应及时处理,并上报学校社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武汉大学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为试行办法,试行期一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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