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杰出青年(教职工)评选表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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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工会 文号 : 武大工字〔2017〕19号

武大工字〔2017〕19号

武汉大学杰出青年(教职工)评选表彰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增强青年教职工在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中建功立业的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激励青年教职工坚定信念、勤奋工作、勇于拼搏、不断创新,根据武汉大学有关规定和湖北省教育工会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面向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青年教职工。

第三条评选时间为每两年进行一次,于评选年度的3-4月实施。

第四条评选对象为年龄在45周岁以下教职工均可参加评选(截止时间为评选当年5月4日)。

第五条评选表彰名额10-20名。根据每年度评选人员的情况,由“武汉大学杰出青年(教职工)”评选委员会决定。

第六条申报评选武汉大学杰出青年(教职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刻领会“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与时俱进,勇于创新,积极参与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团结协作成绩突出。教师应该具备良好的师德师风,学术道德端正,在教学、科研、教书育人中成绩显著;管理人员应该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管理服务水平,在管理育人方面成绩突出;后勤服务人员应该具备为民服务意识和过硬的专业技能,在服务育人中深受好评。

(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为人师表身正为范,廉洁奉公诚信务实,无违纪违规问题。

第七条为鼓励一批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取得卓越成绩,得到师生广泛赞誉和主管部门表彰的高水平人才,另设若干名额,用于表彰在教学、科研等方面获得省、部级一等奖以上奖励的青年教职工。凡符合第六条所列之条件,在全国和湖北省高校青年教师教学竞赛中荣获一等奖且具备“湖北省劳动模范”、“湖北省先进工作者”、“湖北五一劳动奖章”推荐条件等,经考核合格,授予“武汉大学杰出青年(教职工)”荣誉称号。

第八条武汉大学杰出青年(教职工)评选程序如下:

(一)二级工会委员会初评。各二级工会可采取个人申报与工会小组推荐相结合的方法,原则上评选产生一名 “武汉大学杰出青年(教职工)”候选人。经分党委(党总支)对候选人申报材料审核并签署同意意见。

(二)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对候选人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三)评选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评审,评审采用书面、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出拟表彰人选。

(四)通过公示及广泛征求意见,确定最后名单。

(五)学校党委审批。

第九条武汉大学杰出青年(教职工)的评选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学校工会负责组织实施。

学校成立“武汉大学杰出青年(教职工)”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人员组成如下:学校党委书记或者分管工会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主任委员,工会主席任副主任委员,工会、党政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团委、人事部、本科生院、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监察部的负责人等任委员。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主要负责印发通知、受理申报材料,对候选人材料进行审查,做好评审表彰准备和宣传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工会分管副主席兼任。

第十条武汉大学杰出青年(教职工)的表彰由武汉大学党委发文表彰,授予“武汉大学杰出青年(教职工)”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一条建立“武汉大学杰出青年(教职工)”档案,对“武汉大学杰出青年(教职工)”申报、评选、审批的材料和有关待遇落实情况建立档案,并及时掌握“武汉大学杰出青年(教职工)”的变动情况。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武汉大学杰出青年(教职工)”,经原授予单位批准,取消其荣誉称号和相应的待遇。

(一) 经核查主要先进事迹严重失实的;

(二) 违反党纪党规情节较重,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

(三) 违反事业单位及学校有关规定,错误严重,受到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的;

(四) 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触犯刑法,依法判处刑罚的。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文之日生效,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武汉大学工会委员会

2017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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