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互助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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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工会 文号 : 武大字〔2020〕34号


全校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武汉大学教职工大病互助工作,学校对《武汉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互助金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并经2020年第十五次校长办公会及第八届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武汉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互助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武 汉 大 学

2020年12月31日

武汉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

互助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武汉大学教职工大病救助机制,弘扬团结互助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疾病互助实行会员制管理,遵循“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凡学校事业编制教职工(含退休人员)、学校聘用的人事代理制人员、已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人员,以及大集体职工(含退休人员),均可自愿入会、退会。

第三条 互助金的使用遵循“量入为出、公开透明”的原则。互助金的管理委托学校财务部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互助金来源包括:

(一)教职工交纳的互助金;

(二)学校每年按教职工交纳的互助金总额1:2给予配套支持;

(三)接受捐赠;

(四)其他来源。

第五条 互助金补助的重症范围原则上参照武汉市医保重症范围的相关规定执行。对武汉市医保重症范围以外的其它重大疾病,经互助金管理委员会审定通过后,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互助金管理

第六条 成立互助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成员由有关校领导及校工会、人事部、财务部、纪委监察部、审计处、离退休工作处、校医院、校友事务与发展联络处的负责人组成。管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副主任由有关校领导担任。

管委会的职责为:组织修订重大疾病互助金管理办法;落实学校配套的重大疾病互助金;指导、协调有关工作;审批互助金的补助等。

第七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工会教职工服务中心,成员由校工会、人事部、财务部、离退休工作处、校医院指定专人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工会主席兼任。

管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

(一)会员的会籍管理;

(二)接受会员的咨询、建议;

(三)互助金申请的受理;

(四)审核申请人的有关信息;

(五)组织评审和公示;

(六)互助金的管理和发放;

(七)互助金相关档案的管理;

(八)总结互助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九)管委会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八条 学校人事部负责审核会员身份;财务部负责会员互助金的扣缴和管理;纪委监察部负责受理教职工的举报和投诉;审计处负责定期对互助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校友事务与发展联络处负责校友捐赠相关事宜;离退休工作处负责退休会员的重疾互助工作;校医院负责审核本年度会员申报重大疾病互助医疗费报销情况。

第九条 互助金的使用接受学校纪委监察部、审计处和教职工的监督。管委会办公室主任每年向教代会报告互助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三章 会员和会费收缴

第十条 会员入会、退会的规定:

(一)教职工初次入会由学校集中办理。教职工填写《武汉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互助意愿表》,经二级工会(离退休工作处)签字盖章,统一造册,报送管委会办公室审批;

(二)新入校的教职工申请入会,应在起薪后3个月内提出入会申请并填写《武汉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互助意愿表》,经二级工会签字盖章,报送管委会办公室审批;

(三)人事关系脱离学校的教职工或申请退会的教职工将取消会员资格,不再享有会员的权利,已交纳的互助金不予退还;

(四)停薪留职的教职工保留其会籍,保留会籍期间不享有会员的权利,不退还已交纳的互助金。恢复学校工资后,如本人申请恢复会员资格,准许其续交互助金,恢复会员的权利;

(五)在建立互助金之初未入会、入会后又退会、新入校没有在规定时间入会的教职工申请入会时,须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武汉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互助意愿表》,经二级工会签字盖章,补交自实施互助金以来或退会期间或新入校以来应交纳的互助金和10%的滞纳金,满24个月后享受会员权利。

第十一条 入会的教职工每人每年交纳互助金120元人民币,由学校财务部从个人工资中代扣并转入互助金账户。

第四章 互助金补助程序和标准

第十二条 互助金以自然年度为时段核算补助,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内发生的符合本文件规定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中的自付费用。

第十三条 互助金补助基数的确定:符合重症范围的疾病,住院医疗费报销后的自付部分(不含门诊报销后的自付部分、学校公费医疗及医保规定的自费部分),每年累计≥2万元的会员可申请重大疾病互助金补助。

第十四条 重大疾病互助金申请补助的程序:

(一)会员登录“武汉大学大病救助管理系统”(http://huzhu.whu.edu.cn/),在线提交申请;

(二)会员所在二级工会(退休会员由离退休工作处)审核通过;

(三)学校人事部审核身份;

(四)学校财务部审核会费扣缴情况;

(五)校医院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医疗费报销后自付部分额度;

(六)互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组织评审、公示、发放互助金。

第十五条 互助金补助标准按每年住院医疗费报销后的自付部分总额,采取分段累计计算的方法:

(一)2-5万元(含5万元)补助比例为50%;

(二)5万元以上补助比例为60%。

年补助金额≤5万元,总额累计≤20万元。

连续交纳互助金5年、10年、15年且从未获得补助者,首次受助金额在原基础上分别增加5%、10%、15%,且个人当年补助最高限额分别为6万元、7万元、8万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根据互助金的使用和医疗改革的情况,管委会有权对互助金的交纳和发放标准作出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管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原《武汉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互助金管理办法(试行)》(武大体卫字〔2015〕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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