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先进女教职工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充分展示女教职工的时代风采和卓越贡献,提高素质、增长才干,实现自身全面发展,激励女教职工在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中建功立业,根据湖北省教育工会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面向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在编在岗女教职工。
第三条 校工会每两年组织一次“武汉大学先进女教职工”评选表彰。于每个评选年度当年12月左右实施,次年3月表彰。
第四条 申报“武汉大学先进女教职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坚持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有较高的思想理论水平,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密切联系广大教职工。品德高尚,率先垂范,在师生中有一定的感染力。
2. 爱岗敬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善于团结协作,勇于创新进取,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中业绩突出,受到师生员工的广泛好评。
3. 热心工会活动和服务工作,正确处理好事业和家庭的关系。关心集体,帮助他人;尊老爱幼,家庭和睦。
4.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反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
第五条 “武汉大学先进女教职工”评选程序:
1. 二级工会委员会初评。各二级工会可采取个人报名与工会小组推荐相结合的方法,原则上产生一名 “武汉大学先进女教职工”候选人,经分党委(总支)同意,然后将推荐候选人报校工会。
2. “武汉大学先进女教职工”评审采用书面、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3. 二级工会评选、校工会审核结果向全校公示,广泛听取意见。
4. 武汉大学工会委员会审批。
第六条 “武汉大学先进女教职工” 评选结果审核工作由“武汉大学先进女教职工”评审组负责,评审组成员从校工会常委、校女教职工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第七条 评审组下设工作办公室,主要负责印发通知、受理申报材料,对候选人材料进行审查,做好评审表彰准备和宣传工作。
第八条 武汉大学工会委员会发文表彰、授予“武汉大学先进女教职工”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九条 校工会建立完善“武汉大学先进女教职工”档案。从评选出的“武汉大学先进女教职工”中,积极向省教育工会推荐“湖北省先进女教职工”。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生效,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