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劳动模范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的先进模范作用,推动我校精神文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工会法》和《湖北省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劳动模范,包括由学校组织评选的本校劳动模范,以及由学校推荐申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表彰的省劳动模范和由国务院批准表彰的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第三条 学校要加强对劳动模范的培养、宣传和管理工作,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学校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模范作用。
第二章 学校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
第四条 学校成立劳动模范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劳动模范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武汉大学劳动模范的评选对象为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岗位做出突出贡献的本校教职工。一般每三年评选一次,评选比例为在册、在岗教职工的千分之零点五左右。对于事迹特别突出的,经学校研究,可不受评选时间限制。
第六条 武汉大学劳动模范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 ,在推进学校建设、改革与发展中取得有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教学科研岗位上,勤奋耕耘,勇于拼搏,不断创新,为改革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或在科学技术研究领域作出突出贡献;
(二)爱岗敬业,明礼诚信,忠于职守,勤奋工作,不但有很强的服务意识,而且有较高的管理水平或过硬的服务技能,在平凡的岗位上作出显著的业绩;
(三)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七条 武汉大学劳动模范的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群众公认的原则,坚持先进性标准,突出时代精神,按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进行评选。
第八条 武汉大学劳动模范的评审程序。
(一)教职工民主推荐,单位审查,上报事迹材料;
(二)学校劳动模范评审小组评审;
(三)向全校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四)学校批准。
第九条 学校在“五一”前夕进行表彰。
第十条 学校对劳动模范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于同一年度被授予两个等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按高一等级发给奖金。
第三章 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的推荐
第十一条 学校向上级推荐省级“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省部级劳动模范,原则上从武汉大学劳动模范中产生。推荐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一般应从省部级劳动模范中产生。
第十二条 推荐省级“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由学校劳动模范评审领导小组推荐提名,向全校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经学校同意后报上级批准。
第四章 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工会负责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要经常了解和掌握劳动模范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解决他们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落实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十五条 劳动模范要充分发挥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中的骨干带头作用,认清自己在学校建设和发展中肩负的重任,始终保持同教职工群众的联系,成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带头人。
第十六条 学校定期为劳动模范免费体检,安排疗养或休养。
第十七条 校工会按上级要求建立劳动模范档案。对学校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要分别登记。对劳动模范申报、评选、审批的材料和有关待遇落实情况要记入档案。要及时掌握劳动模范的变动情况。因工作调动的劳动模范应将其档案材料移交新的单位。
第十八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模范,经原授予单位批准,取消其荣誉称号和相应的待遇。
(一) 经查核,主要模范事迹严重失实的;
(二) 犯严重错误,受到开除、留用察看以上行政处分的;
(三) 因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分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