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教职工慈善捐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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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工会 文号 : 武大工字[2014]20号

武汉大学教职工慈善捐赠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促进和谐校园建设,积极参与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进一步规范学校捐赠行为,加强学校对公益活动和慈善事业的管理,维护广大教职工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捐赠原则

1.公开原则:捐赠和善款的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接受教职工监督。

2.自愿原则:捐赠坚持自愿、无偿原则,禁止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3.公益原则:捐赠募集的善款必须全部用于爱心慈善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4.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原则。

二、捐赠的组织实施

捐赠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学校工会具体组织实施。校工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全校教职工范围内募集善款。善款由校工会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则办理手续后,代表教职工分批次捐出。

三、对外捐赠的对象:

1.救济性捐赠,即通过依法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向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2.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提供的捐赠。

3.珞珈自强助学金,资助我校部分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

4.其他捐赠,即除上述以外,学校出于弘扬人道主义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对外捐赠的直接及最终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四、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1.单笔金额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捐赠由校工会主席办公会审批;

2.单笔金额5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捐赠(珞珈自强助学金项目除外),由学校工会主席办公会讨论提出捐赠方案,经学校工会常委会(教代会执委会)审议批准;

3.单笔金额30万元以上的捐赠,由学校工会常委会(教代会执委会)提出捐赠方案,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五、善款的管理和监督

1.募集的善款归入学校财务部专列账户。

2.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3.捐赠的收支情况,每年在二级工会主席会议上通报,并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换届会上书面报告,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本办法经校工会常委会(教代会执委会)审定,自颁布之日生效实施,解释权属校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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