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师德标兵”评选表彰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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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工会 文号 : 武大工字[2014]27号

武汉大学“师德标兵”评选表彰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武汉大学“师德标兵”评选和表彰工作,使评选和表彰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湖北省教育工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汉大学“师德标兵”的评选表彰,旨在贯彻落实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树立和表彰师德先进典型,弘扬新时期人民教师教书育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的优良传统,增强教师职业的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全面提高学校的师德水平。

第三条 学校要加强对“师德标兵”的培养、宣传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学校教育教学中的模范作用,激发广大教师的爱校兴校热情,勤奋工作、锐意进取,为推进武汉大学科学发展作贡献。

第二章 评选范围、名额和时间

第四条 凡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我校在职教师均可参加评选,每次评选出10名武汉大学师德标兵。

第五条 武汉大学“师德标兵”一般每两年评选一次,于每个评选年度的5-7月实施。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申报评选武汉大学“师德标兵”的教师,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规范。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践行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育规划纲要,遵守法律法规。

(二)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具有强烈的主人翁意识和事业心,师德高尚、业务精湛,淡薄名利、恪尽职守,言传身教;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关注教育事业和社会需求,乐善好施,服务大众,自觉承担社会义务,受到同行和社会的广泛赞誉。

(三)教书育人,关爱学生。具有教书育人责任感和使命感,为人师表,身体力行,全心全意帮助学生全面发展,以良好的学识风范和人格魅力感染学生,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四)严谨治学,勇于创新。具有优良教风,不断探索新的教学方式、方法。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积极投身学校教学改革,在教学、科研中成绩显著。

第七条 已获得省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和被评上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的,不再参加学校“师德标兵”的评选活动。

第四章 评选表彰程序

第八条 武汉大学“师德标兵”的评选程序:

(一)各单位民主推荐1名候选人,校学生会、校研究生会各推荐5名候选人;由推荐单位审查,上报事迹材料。

(二)学校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对候选人材料进行审查。

(三)学校评选委员会对推荐候选人进行评审,确定10名人选。

(四)向全校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五)学校党委审批并发文。

第九条 学校在教师节期间进行表彰。

第十条 学校对师德标兵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颁发荣誉证书,给予一次性奖金。

第五章 评选的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武汉大学“师德标兵”的评选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学校工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师德标兵”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任主任委员,分管学工、工会的党委副书记和分管教学的副校长任副主任委员,学校党办、校办、组织部、宣传部、学工部、研工部、工会、团委、教务部、研究生院、科发院、人文社科院、人事部、监察部主要负责人和校学生会、校研究生会主要负责人任委员。

第十三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负责评选工作的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校工会负责人兼任。

第十四条 学校将从每次评选出的武汉大学“师德标兵”中推荐1名申报湖北省“十佳师德标兵”。

第六章 实施要求

第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推荐工作。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广泛听取意见,坚持标准,实事求是,择优推荐。

第十六条 已经获得过武汉大学“师德标兵”荣誉的人员,不再重复参加学校每次的评选活动。

第十七条 被推荐为武汉大学师德标兵的候选人,均要填写《武汉大学师德标兵推荐表》(详见附件),贴上1寸彩色登记照,并由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签署意见。同时报送3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A4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

第十八条 校工会要建立武汉大学“师德标兵”档案,对“师德标兵”申报、评选、审批的材料和有关待遇落实情况记入档案,并及时掌握“师德标兵”的变动情况。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师德标兵”,经原授予单位批准,取消其荣誉称号和相应的待遇。

(一) 经查核,主要先进事迹严重失实的;

(二) 犯严重错误,受到开除、留用察看以上行政处分的;

(三) 因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分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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