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福利费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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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工会 文号 : 武大工字[2014]21号

武汉大学福利费管理办法(修订)

教职工福利费是学校为改善教职工生活条件而设置的专项经费。为加强我校福利费的管理,体现学校对教职工的关怀,调动教职工努力工作、爱岗敬业的积极性,促进学校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福利费的来源和用途:

福利费的主要来源为:

1.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规定,按在职教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的专项经费;

2.国家、地方政府、社会各界和学校给予的临时性专项拨款。

福利费主要用于学校在职教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和集体福利事业,不得将福利费用于工作人员的奖励、购买物品以及用作招待费、娱乐费等方面。

二、福利费的管理原则:

1.福利费列入学校当年财务预算,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和节余留用的原则,由校工会负责管理。

2.福利费在统一管理和核算的前提下,实行分级使用的原则。按比例分解到二级单位的福利费,由各二级单位制定使用办法管理使用。从福利费中划拨的专项福利费,由有关部门在限额内使用,但当年未用完的经费须并入学校福利费中集中使用。

3.校工会每年向校教代会报告一次福利费 (含专项福利费)的使用情况,接受教代会代表的监督检查。

4.财务部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对学校福利费专列帐户代管。

三、福利费使用对象和范围:

(一)补助对象及原则:

按国家有关规定,福利费的补助对象为因各种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在职教职工。在实施困难补助中,坚持“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严格掌握福利费的使用。

(二)使用范围:

1.教职工本人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

2.教职工本人因突发灾难,损失重大,造成家庭生活困难;

3.依靠教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或突发灾难,导致教职工家庭生活困难;

4.教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因长期病重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5.教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所在地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6.慰问患重大疾病住院的教职工;

7.为当年离退休教职工购买慰问品;

8.教职工集体福利事业补贴;

9.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由福利费开支的其它事项;

10.根据教职工和有关部门反映的实际情况,由教职工权益保障与福利委员会研究讨论、决定开支的事项。

(三) 二级单位工会的福利费主要用于看望本单位患病住院的教职工、慰问去世教职工的家属及教职工个人的临时困难补助等。

四、福利费补助的形式:

1.定期补助。教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所在地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按月或季定期补助,使其达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临时补助。教职工本人或家庭人员因患病、伤残、死亡或发生其它意外灾祸造成的困难,可给予临时性补助;

3.特困生活补助。每年年终学校组织对特困教职工的“送温暖”活动。

五、福利费使用的标准:

1.教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所在地区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其差额补足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大病救助金。教职工本人或靠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重大器官移植、肾衰竭等)家庭承担医药费达十万元及以上,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0元;

3.突发性灾难救助金。教职工本人或家庭因突发灾祸,损失重大,造成家庭生活困难,酌情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10000元;

4.年终特困补助。教职工本人或靠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以及遭遇各种灾难造成家庭生活困难,酌情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5000元;

5.慰问看望患重大疾病住院的教职工,补助金额为1000—2000元,一般不超过2000元;

6.慰问当年去世的在职教职工家属,每户5000元;

7.为当年离退休的教职工购买慰问品,每人金额500元;

8.教职工本人或家庭有其它特殊困难需要补助时,由教职工权益保障与福利委员会研究决定补助标准;

9.学校临时用于其它福利事项及集体福利事业的开支标准(如子女医疗保险、公共服务设施等),由教职工权益保障与福利委员会研究拟定方案,向校教代会执委会报告。

六、福利费使用审批程序:

(一)学校福利费用于困难补助时,应由教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其所在的二级工会核实并填写福利费补助申请表,报教职工权益保障与福利委员会研究审批,由校工会教职工服务中心办理。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临时困难补助且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校工会主席审批。

(三)单项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或全校性集体福利,由教职工权益保障与福利委员会研究审批。

(四)原由人事部负责管理的福利支出项目由人事部部长审批。

(五)福利费具体列支项目由校工会提出,商人事部、财务部确定。

(六)二级单位的福利费由各二级工会管理使用。

七、本办法由校工会常委会(教代会执委会)审定。

八、本办法解释权属校工会。

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福利费管理办法(武大工字[200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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