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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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文号 : 武大字[2007]6号

武汉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长效保障机制和创新实践的内在激励机制,推行以科学研究、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为主导的导师负责制,激发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导师和研究生的内在积极性,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武汉大学关于实施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武大字[ 2007 ]5号)文件精神,按照“转变观念,改革机制,统筹资源,理顺关系,激发创新,提高质量”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招生不再区分国家计划内和计划外研究生类别,改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建立新的研究生奖助金体系,研究生奖助金由研究生基本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研究生培养资助基金和“三助”助学金等组成。基本奖学金资助学费,助学金资助生活费,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资助学业优秀研究生,专项奖学金是由社会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在我校捐资设立的奖学金,研究生培养资助基金主要用于资助人文社会学科、理科基础学科、医学学科和新兴交叉学科等部分博士生导师提供给博士生的科研津贴。所有研究生奖助金由学校集中统筹,实行分层次动态管理。

第四条 研究生奖助金经费来源包括学校和培养单位提供的经费、“三助”经费(包括导师科研经费支出)以及社会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等提供的专项经费等。基本奖学金和助学金主要资助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定向、委培研究生)。

第五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总体规划及有关工作政策等。研究生院统筹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研究生奖助金的设置

第六条 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用于资助研究生的学费。具体设置标准见表1。

表1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设置

类别

等级

比例

额度

备注

硕士

一等

40%

1.1万元

学费

二等

40%

0.55万元

50%学费

博士

一等

40%

1.6万元

学费

二等

60%

0.8万元

50%学费

第七条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主要奖励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学研究、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优秀的研究生,分甲、乙、丙三等。具体设置标准见表2。

表2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设置

层次

等级

比例

额度(万元

硕士

4%

0.3

7%

0.2

9%

0.1

博士

4%

0.4

7%

0.3

9%

0.2

第八条 研究生专项奖学金由社会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在我校设立,其评选根据设奖单位或个人与我校达成的协议和相关管理办法进行。

第九条 研究生助学金用于对研究生兼任教学助理、研究助理、管理助理工作的资助。教学助理、管理助理助学金设置标准依据《武汉大学研究生兼任教学助理、研究助理、管理助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武大字[2006]42号)执行,助研助学金具体设置标准见表3。

表3研究生助研助学金设置

层次

类别

比例

额度

硕士

一类

70%

0.3万元/年

博士

一类

40%

1万元/年

二类

60%

0.8万元/年

第十条 博士研究生是学校科研工作的生力军,博士生导师负有资助博士生的相关责任。根据学科特点,博士生导师资助博士生的科研津贴标准见表4。

表4 博士生导师资助的科研津贴标准

类别

额度(万元/生.年)

人文

社科

医学

理学

工学

第一个招生计划

0.1

0.2

0.3

0.4

0.5

第二个招生计划

0.2

0.3

0.4

0.5

0.6

第三个招生计划

0.3

0.4

0.5

0.6

0.7

备注

人文:哲学、文学、历史学

社科: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管理学

数学按社科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奖助金主要来自于学校和各培养单位的经费,招收“硕博连读”、“提前攻博”研究生的导师负有资助研究生的相关责任,具体资助标准见表5。

表5 硕博连读、提前攻博研究生导师资助的科研津贴标准

类别

额度

备注

硕博连读、提前攻博研究生

0.1万元/年

只资助第2年

第十二条 为满足人文社会学科、理科基础学科、医学学科和新兴交叉学科等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基本需要,学校面向校内部分专职博士生导师设置研究生培养资助基金,凡获得研究生培养资助基金的博士生导师每年只能招收1名博士生。

第十三条 研究生奖助金按研究生基础学制资助研究生和导师,即硕士研究生最长可获得2年资助,博士研究生最长可获得3年资助。对于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在其延长期内可视情况由各培养单位或导师参照助学金标准给予资助。

第三章 研究生奖助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奖助金经费由学校和学院两级财力分级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根据校院两级财务管理体制改革精神,研究生培养资助基金、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由校级财力承担,基本奖学金的40%由校级财力承担、60%由院级财力承担,助学金由院级财力和研究生导师科研经费承担。

第十六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每年制定研究生招生计划时,应确认研究生导师提供的科研津贴,确保研究生导师提供的科研津贴能够在研究生录取后补贴到位。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分别制定各类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级研究生开始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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