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根据《武汉大学关于实施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武大字〔2007〕5号)、《武汉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武大字〔2007〕6号)精神,现就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破格录取或补录录取的博士和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不参评基本奖学金和助研助学金;第二学年起,可以申请和参评基本奖学金和助研助学金。
二、完善审批程序,加大对基础学科博士生导师招收博士研究生的资助力度,部分科研经费不足的博士生导师可以申请获得最多招收2名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资助基金资助。
三、原有工作经历而考取我校的全日制博士和硕士研究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应提供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工资转移单。对于招生规定所需提供的本人档案及相关材料没有及时转入学校的研究生,不能申请基本奖学金和助研助学金;入学后转入档案及相关材料的,当年只能申请助研助学金。采取伪造档案及相关材料等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基本奖学金和助研助学金的研究生,一经查实,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获得的奖助学金,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已经获得基本奖学金和助研助学金的博士和硕士研究生改变录取类别的,取消其获得的基本奖学金,补缴获得基本奖学金部分的学费,停发其助研助学金。
五、少数民族骨干定向培养计划中的在职研究生不能申请助研助学金。
六、为建立研究生教育质量长效保障机制和内在激励机制,实现研究生奖助学金设置的科学化,在学校原有基本奖学金总额保持基本不变的情况下,适当调整博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设置比例和额度,见表1。
表1:博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设置比例和额度
等级 |
百分比 |
额度(万元/年) |
一等 |
50% |
1.6(医学学科1.7) |
二等 |
40% |
0.8(医学学科0.85) |
七、为了进一步完善奖励机制,充分调动博士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适当调整博士研究生助研助学金的设置比例和额度,见表2。
表2:博士研究生助研助学金设置比例和额度
等级 |
百分比 |
额度(万元/年) |
一等 |
50% |
1 |
二等 |
40% |
0.8 |
八、为体现奖助学金的经济资助和学业奖励功能,发挥奖助学金在研究生教育和管理中的作用,各培养单位在确保学校规定基本奖学金、助研助学金设置比例和额度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研究生获得相关奖助学金的比例及发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处审核备案。
九、本补充规定从2008年开始施行,原有关文件中与此不一致的,以此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