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研究生担任兼职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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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文号 : 武大研工字〔2018〕6号

武汉大学研究生担任兼职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研究生与大学生身份相同、年龄相近、专业相通的优势,通过遴选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学有余力的研究生担任兼职辅导员,使得研究生在担任兼职辅导员的工作中同受教育、共同提高,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兼职辅导员是经过学校统一选聘,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服务工作的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研究生或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统一选聘到各培养单位的研究生兼职辅导员。

第二章 选聘与配备

第四条 研究生兼职辅导员选聘的基本条件:

(一)中共党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二)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备相应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一般应担任过主要学生干部;

(四)身心健康,品学兼优;

(五)学有余力,可在岗工作时间不少于1年;

(六) 鼓励研究生申报所在学院(系)兼职辅导员岗位。

第五条 研究生兼职辅导员选聘程序:

(一)学院(系)根据辅导员队伍配备情况向学生工作部门报送研究生兼职辅导员招聘计划;

(二)学生工作部门研究审批研究生兼职辅导员招聘指标、发布招聘通知;

(三) 应聘研究生填写报名表,并经导师及所在院(系)党委审核同意后向学生工作部门提交报名材料;

(四)学生工作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组织笔试、面试,对拟录用者进行考察、公示,公布录用名单,并确定录用岗位;

(五) 学生工作部门、学院(系)与被录用人员签订“三方协议”;

(六)学院(系)与被录用人员签订岗位目标任务书;

(七)学生工作部门对被录用人员进行岗前统一培训。

第六条 学校根据学院(系)学生规模和专职辅导员配备情况统筹配备研究生兼职辅导员,优先配备专职辅导员缺编院(系),相关经费由学校承担。

第七条 每名研究生在同一聘期内只能获聘一个兼职辅导员岗位。

第三章 职责与要求

第八条 研究生兼职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要求是:在学生工作部门和学院(系)党委的领导下,由学院(系)党委副书记(学生工作负责人)进行业务指导,积极围绕学生、关爱学生、服务学生,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素质、文化素养,帮助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培养学生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九条 研究生兼职辅导员工作职责包括: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党团和班级建设、学风建设、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校园危机事件应对、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理论和实践研究等。具体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由院(系)参照《研究生兼职辅导员岗位目标任务书》制订。

第十条 研究生兼职辅导员在岗时间至少1年,应按照不少于专职辅导员工作量的1/3投入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系)原则上不得安排研究生兼职辅导员从事辅导员岗位职责以外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二条 学校将研究生兼职辅导员纳入全校辅导员培训体系,对研究生兼职辅导员统一开展上岗培训,为培训合格的研究生兼职辅导员颁发聘书。

第十三条 学院(系)要加强研究生兼职辅导员的教育、培养和管理,积极为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在工作津贴、办公条件等方面为研究生兼职辅导员提供必要保障。

第十四条 导师要支持研究生参与兼职辅导员工作,关心帮助担任兼职辅导员的研究生,为他们的工作提供有利条件。

第十五条 学校按国家“三助一辅”规定向研究生兼职辅导员发放工作津贴。工作津贴标准为2000元/月,寒暑假在岗发,不在岗不发。院(系)可根据研究生兼职辅导员的实际工作情况给予相应的工作津贴。

第十六条 研究生兼职辅导员入住所指导的学生楼栋的,应退出原学生宿舍床位,学校按照两人一间的标准提供宿舍和必要的生活设施,免交该宿舍住宿费,按定额补贴水电费。

第十七条 学校每年对表现优秀的研究生兼职辅导员进行评选表彰。

第十八条 学校将研究生兼职辅导员工作情况纳入研究生奖助学金评价体系;在推荐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就业的过程中,对聘期考核优秀的兼职辅导员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推荐。聘期考核优秀的兼职辅导员如应聘学校专职辅导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研究生兼职辅导员实行学生工作部门和学院(系)双重领导。学生工作部门是研究生兼职辅导员的主管部门。学院(系)对研究生兼职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学院(系)党委书记是研究生兼职辅导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院(系)党委副书记是研究生兼职辅导员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条 研究生兼职辅导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原则上聘期为1年。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兼职辅导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聘期考核,平时考核由院(系)依据兼职辅导员的日常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聘期考核由学校组织学生工作相关部门依据《研究生兼职辅导员岗位目标任务书》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二十二条 对于考核合格的研究生兼职辅导员,可以续聘;考核优秀的人员,学校可予以优先续聘。对于平时考核、聘期考核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的人员,学校予以解聘。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兼职辅导员因工作失职而造成责任事故,将直接予以解聘,并按学校有关文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研究生兼职辅导员在工作期间违纪违法的,在解聘的同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并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兼职辅导员应如实填写《武汉大学兼职辅导员工作手册》,聘期结束时提交用人单位审查备案。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申请不再担任兼职辅导员的,应提前不少于30日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做好学生档案资料及相关工作的交接,经学院(系)审批同意后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学院(系)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研究生兼职辅导员管理实施细则,并及时报学生工作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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