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蓝月亮奖学金、奖教金评审及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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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文号 : 武大研字[2014]55号

武汉大学蓝月亮奖学金、奖教金评审及管理暂行办法

为推进武汉大学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鼓励大学生刻苦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为国家造就一批德、智、体全面发展并具有创新精神的优秀人才,同时为鼓励专任教师和专职辅导员等管理人员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为教育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捐资500万元人民币,设立“武汉大学蓝月亮奖学金、奖教金”(以下简称为“本奖学金、奖教金”)。为规范本奖学金、奖教金的评审和管理,根据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武汉大学签署的捐赠协议,参照国家奖学金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武汉大学在籍且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本科生;武汉大学在籍且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非定向就业、品学兼优的博士、硕士研究生,硕博连读研究生转博第一年可按硕士生标准参评。

第二条 本奖教金的奖励对象为:武汉大学化学与分子科学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法学院从事研究生教学工作的教师及全校专职辅导员等。

第三条 本奖学金、奖教金奖励年限自2014年起至2023年,每年奖励额度为50万元人民币。奖励本科生34名,奖金每人5000元,合计170000元。奖励博士、硕士研究生共28名,奖金每人8000元,合计224000元。奖励专任教师3人,其中:奖励化学与分子科学学院教师1名,奖金20000元;经济与管理学院、法学院教师各1名,奖金每人15000元;奖励全校专职辅导员等10名,奖金每人5000元,以上合计100000元。另外,管理费6000元。

第四条 为保障本奖学金、奖教金的有效实施,学校成立“武汉大学蓝月亮奖学金、奖教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奖学金、奖教金的管理工作,主任由武汉大学校长和罗秋平先生共同担任;成立“武汉大学蓝月亮奖学金、奖教金评审委员会”,在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评审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均设在武汉大学研究生工作部。

第五条 “武汉大学蓝月亮奖学金、奖教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奖学金、奖教金的申请及初评等工作,提出获奖者建议名单,报“武汉大学蓝月亮奖学金、奖教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审核。

第二章 名额分配和评审原则

第六条 具体名额分配详见下表:

武汉大学蓝月亮奖学金、奖教金名额分配一览表

评选对象

评选范围

评选名额

本科生 (34人)

文学院

1


哲学学院

1


艺术学系

1


外国语言文学学院

1


新闻与传播学院

2


信息管理学院

2


经济与管理学院

5


法学院

5


社会学系

1


数学与统计学院

1


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

1


化学与分子科学学院

10


生命科学学院

1


动力与机械学院

1


印刷与包装系

1

博士、硕士研究生 (28人)

化学与分子科学学院

10


哲学学院

1


新闻与传播学院

1


信息管理学院

1


经济与管理学院

3


法学院

6


数学与统计学院

2


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

2


生命科学学院

2

专任教师 (3人)

化学与分子科学学院

1


经济与管理学院

1


法学院

1

专职辅导员等

不限

10

第七条 申请本奖学金的本科生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

(四)学习刻苦,成绩优秀,成绩处于班级或专业前列,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八条 申请本奖学金的研究生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学位课程成绩达到B及以上;

(五)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九条 申请本奖教金的专任教师和全校专职辅导员等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专任教师应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职业道德和较高的学术水平,爱岗敬业,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关心学生,事迹突出;

(四)专职辅导员等应具备崇高的职业理想、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素养,能够做到热爱教育事业,恪守职业规范,关心关爱学生,业务能力突出,工作成效显著。

第十条 学生出国、休学及保留学籍期间不能参评。

第十一条 每年10月,符合本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教师和管理干部可向所在学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系)学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初审、推荐,上报“武汉大学蓝月亮奖学金、奖教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及择优的原则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将审核后的名单报“武汉大学蓝月亮奖学金、奖教金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经“武汉大学蓝月亮奖学金、奖教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学生、教师等对本奖学金、奖教金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起申诉,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并征求各方面意见,经综合审查后给出处理意见,报“武汉大学蓝月亮奖学金、奖教金评审委员会”批准后通知本人。

第十四条 获奖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武汉大学蓝月亮奖学金、奖教金管理委员会”备案,定期于当年11月举办本奖学金、奖教金颁奖会,邀请罗秋平先生或其指定代表出席,并向获奖学生和教师一次性颁发奖学金、奖教金及荣誉证书。

第三章 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本奖学金由学校通过银行卡的方式统一发放。学校为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武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为本奖学金、奖教金建立专门账户,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每年根据捐赠者和“武汉大学蓝月亮奖学金、奖教金管理委员会”的综合意见,对该奖学金、奖教金的奖励范围、名额和额度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武汉大学蓝月亮奖学金、奖教金评审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武汉大学蓝月亮奖学金、奖教金评审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2.武汉大学蓝月亮奖学金、奖教金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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