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本科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等有关文件的精神,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本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三全育人”的有效平台。
第五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校内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学生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七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和学院(系)支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做好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协调校内各单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二)做好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的拓展,考察聘用单位资质,承接、组织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纳入学校管理。
(三)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拟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劳酬建议标准,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四)按照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原则,协调勤工助学岗位的安排,推荐符合聘用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及时协调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维护学校、学生和聘用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对于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少数民族学生,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九条 各学院(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组织开展本学院(系)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条 聘用单位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按照资助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宗旨,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自立、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一条 设岗原则:
(一)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本单位教职工人员编制及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设置,不能替代本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的本职工作,要确保岗位设置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二)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以协助校内教学、科研、行政等管理工作岗位和学校公共服务岗位为主,并充分考虑学生学习及工作的特殊性。所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的工作性质和内容应当适宜学生参与,不能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学习主业。
(三)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教师个人或团队的科研项目工作,鼓励后勤服务单位、校办产业和校内其他经营性服务单位在条件成熟时适当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锻炼机会。
(四)学校按照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总人数的10%左右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五)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包括学校机关与直属单位以及学院(系)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类型: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学校每年11月份对全校各单位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需求进行摸底,根据各单位申报的勤工助学岗位设置计划及实际需要,编制下一年度的勤工助学岗位设置计划。需要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单位,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单位的实际需要和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需求进行核定后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未经学校核定的勤工助学岗位劳酬由聘用单位支付,学校不再支付。
第十四条 各单位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应当合法、安全,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能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校园管理;不得组织学生参与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工作。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及质量考核
第十五条 人员聘用: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填写《武汉大学本科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经学院(系)审查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持学生证和申请表到聘用单位报名面试,聘用单位根据工作岗位要求、学生个人意愿和条件择优聘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原则上,一个学生不可同时在校内多个勤工助学岗位工作(临时岗位除外)。
第十六条 岗位管理:本着“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聘用单位要对本单位受聘学生做好培训和管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以定期、不定期的方式对各单位勤工助学用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质量考核:聘用单位每两个月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考勤情况、工作态度、工作实效以及遵纪守法和履行勤工助学岗位职责的情况等,考核的结果作为发放劳酬的依据。考核合格的,按劳酬标准全额发放;考核不合格的,酌情扣减。
第五章 勤工助学劳酬标准及支付方式
第十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参照武汉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确定,原则上每小时18元人民币。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学生与聘用单位协商确定,并由聘用单位报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核定后实行。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劳酬每两个月结算一次,聘用单位须做好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每月工时记录,并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和考核结果如实填写《武汉大学本科生勤工助学劳酬表》,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后,交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由财务部核发。
第二十条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劳酬由聘用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原则上不低于武汉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当年计划内的勤工助学岗位劳酬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学校资助专项经费中支付;学生参与教师个人或团队的科研项目、校内其他单位或有专门经费支持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酬由聘用单位或项目经费中支付;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其劳酬由校外聘用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六章 勤工助学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勤工助学经费由财务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积极寻求并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友好捐赠,按照捐赠协议和学校有关规定纳入学校资助工作专项经费统一管理,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四条 校内聘用单位每年12月份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本单位当年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开展情况。
第二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聘用单位应适时对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对违反校纪校规或学习压力较大的学生,应劝其暂停或终止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为鼓励广大学生积极做好勤工助学工作,学校对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聘用单位必须与学生签订《武汉大学本科生校内勤工助学协议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经所在学院(系)批准,由学院(系)或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聘用单位、学生三方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上岗。学生私自在校外做兼职的,若发生上当受骗、意外伤害等事故由学生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实施。原《武汉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武大学字[2013]34号)不再适用。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武汉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