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新媒体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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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党委宣传部 文号 : 武大宣字[2017]10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国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积极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以及教育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相关法规和文件精神,进一步筑牢我校网络新媒体意识形态阵地,促进校园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发挥新媒体在思政教育、舆论导向、信息交流、文化传播、服务师生校友等方面的作用,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1.本办法中所指的新媒体平台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校内各单位、各组织以官方名义建设、认证并作为单位平台运行的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头条号、微信企鹅号、易信、手机报、APP移动客户端、移动电视等新媒体平台。

2.以政治规矩、法律法规和传播规律建构新媒体发展的三维空间:党媒姓党,校园新媒体必须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新媒体运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等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重互联网传播规律,积极通过内容创新、技术创新和渠道创新,增强我校新媒体的传播力、影响力、引导力和公信力。

3.强化主体责任,严格防范意识形态领域、信息安全领域和知识产权领域的三类风险。新媒体平台建设与管理严格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经学校法人认证的各级、各类新媒体账号必须归属到单位,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其单位所举办新媒体账号的第一责任人。

二、工作目标

4.通过建设和管理双提升、双促进,将武汉大学新媒体平台建设成为意识形态的可靠阵地、思政育人的有效营地、新闻传播的创新高地和舆论引导的管用利器。

三、管理机制

5.任何个人不得以武汉大学及所属各单位、部门或组织的名义开通各类新媒体。学校对此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6.官方新媒体账号建立实行两级审批备案制,即新媒体账号首先须经各主管单位负责人审核,填写《武汉大学新媒体账号备案信息表》,再向学校党委宣传部提交申请,经核准后方得办理相应法人认证程序并建立运营。

7.各单位须建立完整的责任人体系,对获准举办的新媒体平台进行有效管理并承担责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须指定具备条件和能力的教师、干部作为新媒体平台直接责任人,建立工作队伍、落实审核发布监管制度、细化工作流程等。新媒体信息发布必须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各新媒体平台责任人对所发布信息的政治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预判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8.学校党委宣传部对学校各级新媒体平台实行年度审核制度。校内各级新媒体应每年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年审材料,报学校党委宣传部进行年度审核检查。未提交年审材料或年审不合格的新媒体平台,学校有权责令其注销、关闭账号。

9.为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各新媒体平台产出真正有思想、有温度、有品质的原创作品,各新媒体平台所属单位可结合自身实际,实施以传播效果为导向的新媒体稿酬奖励。

10.学校鼓励广大师生通过个人新媒体宣传学校发展新动态、新成果,传递校园正能量。个人新媒体账号,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不得以“武汉大学***”、“武大***”、“珞珈***”名义运营,且本人对所发信息负全部法律责任。

四、联盟建设

11.由学校党委宣传部牵头,成立武汉大学新媒体联盟暨互联网+育人平台(以下简称“新媒体联盟”)。学校党委宣传部根据各单位提供的备案信息,将获得认证的新媒体帐号纳入新媒体联盟,新媒体联盟通过加强对校园各新媒体平台的业务指导,促进校园新媒体建设管理者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提升武汉大学新媒体平台整体传播力、影响力、引导力和公信力。

12.建立新媒体内容发布和舆情应对联动机制。在重大新闻、舆情发生时,学校党委宣传部根据学校党委要求,对新媒体联盟内各新媒体账号发布信息指导,各新媒体联盟账号须遵照执行。

13.新媒体联盟每年不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为成员单位开展各类新媒体运营管理的讲座、座谈、沙龙等,每年组织开展全校新媒体工作评比,对成绩优秀的新媒体平台予以表彰。

五、附则

14.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党委宣传部,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武汉大学新媒体账号备案信息表

账号名称


主管单位


账号类型


账号地址或ID


开通时间


粉丝数目


服务器

□不涉及数据服务 □涉及数据服务,服务器设置在___________

功能定位


责任体系


姓名

职务

电话

单位负责人




责任人




责任人




管理方式


单位意见

我单位知晓国家互联网有关法规和学校制度,承诺加强管理,切实保障该新媒体公共平台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

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宣传部意见

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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