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武汉大学委员会分党委(党总支)党建工作考评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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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党委组织部、党校 文号 : 武大党字〔2017〕83号

中共武汉大学委员会分党委(党总支)

党建工作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推动党建工作落细落小落实,提升党建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武汉大学委员会分党委(党总支)工作细则》《中共武汉大学委员会党支部工作细则》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党委(党总支)党建工作考评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鼓励创新、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突出考核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等方面内容。

第三条党建工作考评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党委组织部牵头,会同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实施。

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分党委(党总支)。

第二章 考评内容

第五条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

(二)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领导班子建设情况

(三)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

(五)党员队伍建设情况

(六)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情况

(七)工会和共青团工作情况

(八)统战和离退休工作情况

(九)安全稳定工作情况

(十)工作保障情况

(十一)基层党建创新情况

考评指标体系见《武汉大学分党委(党总支)党建工作考评细则》(附件1),年度具体考评指标根据当年工作安排作适当调整。

第三章考评程序及方式

第六条考评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主要包括民主测评、现场考评、述职考评等环节。

(一)民主测评。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组织党员、师生代表对本单位年度党建工作进行民主测评。

(二)现场考评。学校考评组通过查阅文件制度、核实台账记录、核对档案资料、组织座谈访谈等方式,对照考评指标体系,评定考评单位得分。

(三)述职考评。根据中组部、教育部党组有关要求,每年年底召开分党委(党总支)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大会,以书面述职和现场述职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开展述职考评。述职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履行抓基层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基层党建工作开展情况、抓好党建工作促进单位改革发展情况、加强和改进党建工作的思路举措等。

第四章 考评等次及评定

第七条学校考评组现场考评按照《武汉大学分党委(党总支)党建工作考评细则》进行打分,满分为100分,实行负面清单扣分制,即出现一项负面清单所列事项,扣除相应分值。另设基层党建创新情况加分项,总分为10分。两项得分累加为现场考评总得分。民主测评、述职考评满分均为100分,评分项目和评分标准见附件2。

第八条民主测评权重为30%,学校党建考评组现场考评权重为40%,分党委(党总支)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权重为30%。以上三项考核按比例折算后,满分为100分。

第九条综合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得分90分及以上,名额控制在总数的15%左右;“良好”,得分75分及以上;“一般”,得分60分及以上、75分以下;“差”,得分60分以下。

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等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如重大舆情事件、学生非正常死亡、教职工参与邪教活动、消防安全事故等情形;或在考评中发现有关重要材料缺失、自我评分严重失实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为“差”。

第五章 考评结果运用

第十条综合考评结果作为评优评先、奖励惩处、干部任用等方面的重要依据,作为本单位年度目标考核指标,与当年绩效考核直接挂钩。

第十一条综合考评结果为“一般”的,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综合考评结果为“差”的,根据有关规定,视情况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或问责,并取消该单位及党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年度评优资格。

第六章 附则

十二条各分党委(党总支)要参照《中共武汉大学委员会党支部工作细则》和本办法,制定党支部考评办法并组织实施,考评结果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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