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武汉大学委员会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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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党委组织部、党校 文号 : 武大党字〔2020〕32号

中共武汉大学委员会激励干部

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加快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促进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和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激励教育部直属系统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突出政治导向、实绩导向、基层导向,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加强政治引领、工作支持、待遇保障、心理关怀,着力提升干部队伍锐意进取、攻坚克难的意识和能力,着力解决干部队伍中存在的大局意识不够、专业能力不强、不担当不作为、不敢动真碰硬、不愿攻坚克难、协同协作意识差、管理工作投入不足、作风不扎实等问题,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有效机制和浓厚氛围。

第二章 强化干部担当作为内生动力和行动自觉

第三条突出思想引领。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校干部,建立健全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制度的长效机制,深入开展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教育引导全校干部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传承红色基因、弘扬校训精神,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使命,致力于谋求人类福祉、推动社会进步、实现国家富强的办学目标。

第四条强化责任担当。教育引导全校干部深刻领会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学校改革发展稳定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大胆解放思想、积极改革创新,把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推动“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落实“人才强校”战略、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双一流”建设等学校改革发展的重点任务担起来、落下去,跑好接力赛、答好时代卷,加快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

第五条增强执行自觉。加大重大决策、重点任务督办力度,强化等不起的紧迫感、慢不得的危机感、坐不住的责任感,切实解决执行决策部署慢半拍、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等问题。推行中层正职干部年度履职目标清单制度,引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强化一级做给一级看、一级带着一级干,用政治意识确保执行方向、用责任担当增强执行动力、用过硬本领夯实执行基础、用严实作风提升执行效率。

第三章 注重选拔实绩突出勇于担当的干部

第六条着力选用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完善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二级单位内设机构正副职干部选拔任用规定,严格把好政治关、廉洁关、素质能力关,及时把愿干事、真干事、干成事的干部发现出来、任用起来。坚持全面历史辩证地看待干部,客观分析推荐测评结果,不唯票取人。强化组织把关,加大以民主推荐方式选拔干部的力度,避免干得好不如说得好。优先提拔使用具有下列情形的干部: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挺身而出、勇挑重担、不讲条件、不计得失的;在全面深化综合改革,推进“双一流”建设中敢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的;坚守基层一线岗位,妥善处理复杂问题、化解师生难题表现突出的;在对口支援、脱贫攻坚、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等工作中实绩突出的;其他需要优先考虑的。表现特别优秀、事业发展确有需要的干部,可按有关规定破格提拔。

第七条全面掌握干部一贯表现。进一步改进知事识人方式,通过交心谈心、调研考察、调训培训、巡视巡察等,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一贯表现,建立干部考核考察素材库。完善指标体系,加强对领导班子和干部的综合分析研判,及时掌握班子运行和干部履职情况,强化动态调整。

第八条注重选育实绩突出的优秀年轻干部。完善优秀年轻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实施办法,坚持集中调研与日常了解相结合,建立持续发现、跟踪培养、动态管理的年轻干部信息库。注重在一线、急难险重岗位锤炼年轻干部,注重在优秀青年人才和管理干部中选拔实绩突出的干部。

第九条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坚持不担当就换人,不作为就挪位,进一步健全干部能上能下机制。对存在下列不适宜担任现职情形的干部,按照规定程序及时采取调离岗位、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违反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不担当、不作为,遇到问题转交矛盾、推卸责任的;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闹无原则纠纷的;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触犯师德师风红线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的;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四章 提高干部能担当善作为的本领

第十条强化专业训练。实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培训计划”,落实“‘一把手’政治能力提升计划”,推进“干部专业化能力提升计划”,通过定期举办珞珈干部大讲堂及分党委书记、院长和机关部门负责人等培训班,加强干部培训,使干部政治素养、理论水平、专业能力、实践本领跟上时代发展步伐。实施“年轻干部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计划”,适时开展点名调训,组织青年干部赴国(境)外研修,不断提升年轻干部专业素养。

第十一条加强实践锻炼。有计划地选派干部参加援派、脱贫攻坚、挂职锻炼、驻外等工作,让干部在基层一线、艰苦环境中砥砺品质、增长才干。加大学院(系)、机关、直属单位、经营性单位等不同领域的干部轮岗交流、交叉挂职力度,选派干部参加巡视巡察、专项工作等,帮助干部扩大工作视野、提升综合能力。

第十二条深化作风建设。深入推进落实管理与服务工作作风建设制度文件,持续开展作风建设月活动,定期举办管理服务工作流程大赛,不断完善作风评议机制,切实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适时评选表彰作风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营造奋发进取、担当实干的工作氛围。

第五章 充分发挥干部考核评价的激励鞭策作用

第十三条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完善中层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考核工作办法,统筹推进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专项考核等。设置差异化的考核指标,机关部门、直属单位的干部,突出考核优化顶层设计、履行自身职责、谋划推动工作的情况;学院(系)的干部,突出考核贯彻落实决策部署、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推进“三全育人”、完成办学任务目标的情况。中层正职干部,侧重考核统筹谋划发展、带头抓落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环境的情况;中层副职干部,侧重考核抓好分管领域工作,主动担当作为、加强协作配合的情况。

第十四条优化考核方式。推进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现场述职全覆盖,增加同级互评和领导评价,多维度比对、多层次印证,考实考准干部表现。注重吸收运用巡视、巡察、审计、业务考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等成果,对干部形成全面客观的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评先选优、能上能下、问责追责、绩效奖励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布并逐级逐人反馈。班子成员获得“优秀”等次比例与单位或班子考核结果挂钩,领导干部年度奖励绩效与个人考核结果挂钩。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干部,在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时优先考虑;结果较差的,及时约谈提醒,并视情况取消评先选优、提拔资格以及绩效奖励等;经组织考核不适宜继续担任现职的,予以调整。

第六章 满怀真情关心关爱干部

第十六条切实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对干部在推动“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落实“人才强校”战略、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双一流”建设等工作中,出现的失误错误加强综合分析研判,该容错的大胆容错,可以免责的依规免责。严肃查处诬告、诽谤、陷害等行为,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七条完善激励保障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校内表彰奖励制度,及时表彰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增强干部的荣誉感、归属感、使命感。着力优化分配方式,形成以实绩为导向的绩效奖励制度。对在艰苦边远地区、脱贫攻坚一线和急难险重岗位工作的,在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待遇等方面予以倾斜。认真落实加班补休、健康体检、职工疗养等制度。

第十八条健全后续职业发展机制。对回归教学科研岗位的“双肩挑”干部,采取设置调整期、提供研修机会、资助科研项目等方式给予支持。支持符合相关条件的专职管理干部转任专任教师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鼓励年满56周岁的专职干部转任党建联络员、专职巡察员、党校和社会主义学院研究员等岗位。加大向外推荐干部的力度。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职一年以上的,调整工作岗位,恢复健康后再作出适当安排。

第十九条加强人文关怀。坚持经常性谈心谈话制度,及时做好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对工作、家庭、生活有困难的干部,及时给予资助、关怀。探索建立干部心理疏导机制,关注干部心理健康。

第七章 加强组织领导

第二十条落实工作责任。学校党委要加强统筹谋划,强化跟踪问效。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巡察、宣传、审计、财务等部门要强化协调联动,细化教育培训、考核考评、追责问责、绩效分配、表彰奖励等配套措施,构建长效工作机制。各分党委(党总支)书记、机关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以担当带动担当、以作为促进作为。

第二十一条营造浓厚氛围。加强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有关政策的学习宣传,鼓励各单位结合实际探索创新,充分调动各级干部干事创业、攻坚克难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敢于担当、奋发有为的先进典型,形成对标先进、实干进取的良好风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适用学校党委管理的中层领导干部。二级单位内设机构干部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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