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干部教育培训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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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党委组织部、党校 文号 : 武大党字[2014]88号

武汉大学干部教育培训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教育部《关于教育系统深入开展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改革发展大局,加强干部理论武装、党性教育、能力培训和知识更新,努力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干部队伍,为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提供坚强保证。

第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遵循以下原则:

(一)服务大局,按需施训。着眼学校改革发展全局,服务干部成长,坚持以人为本,强化需求导向,激发学习动力,不断提高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和统筹性。

(二)覆盖全员,突出重点。面向学校全体干部,分层次、分类别、分阶段深入开展全员培训,着力加强中层干部和年轻干部培训。

(三)学以致用,推动发展。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紧紧围绕学校改革发展实践开展培训,提高干部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和方法指导实践、解决问题、推动改革发展的能力。

(四)改革创新,提高质量。遵循干部教育规律和干部成长规律,推动干部培训模式创新,把提高质量贯穿于干部培训各环节,不断提高干部培训科学化水平。

第二章 培训内容与方式

第四条 干部教育培训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促进干部素质和能力全面提高。

第五条 政治理论培训重点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党性党风党纪和党史国史教育等。对党外干部,根据其特点开展相应的政治理论培训。

第六条 政策法规培训重点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高等教育有关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教育等方面的重大部署和要求等培训,以及保密和廉政纪律教育等。

第七条 业务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知识培训,提高干部实际工作能力。

第八条 文化素养培训重点优化干部知识结构、拓宽眼界思路、树立国际视野、提高科学人文素养等。

第九条 综合运用脱产培训、在职培训、网络培训等方式进行干部教育培训。脱产培训包括上级调训、境外培训等,在职培训是指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主办或授权、委托举办以及其它单位自主举办的各类培训班、专题报告(含珞珈干部大讲堂)等,网络培训是指通过“在线学习”平台进行的学习。

第三章 学时要求与计算方法

第十条 中层干部,每五年累计参加各类培训时间不少于三个月或者550学时;内设机构主任及以下干部,每年累计参加各类培训时间不少于12天或者90学时。提任上一级领导职务的干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学时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

第十一条 脱产培训每个学习日计8个学时,按培训机构核定的实际参加学习日进行计算;在职培训中各类培训班每个学习日计8个学时,专题报告每次计4个学时;网络培训按照课程设置的学时标准计算,一门课程重复学习的只计一次。

第四章 培训管理与纪律要求

第十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按照“谁举办、谁登记”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详细记载学风情况等。

第十三条 各单位自主开展的干部教育培训学时登记情况,每年年底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四条 干部参加教育培训必须端正学习态度,严格遵守培训纪律,认真完成培训任务。

第十五条 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期间要合理安排时间,处理好工作与培训的关系。参加脱产培训期间原则上不再承担所在单位的工作、会议、出国(境)考察等任务。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累计请假时间超过总学时1/7的,取消培训资格。

第十六条 干部应按规定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因故未参加或者未达到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

第十七条 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五章 学时考核与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干部教育培训学时考核每年和每五年进行。中层干部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考核,内设机构主任及以下干部由各单位自行考核。

第十九条 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纳入年度述职、述廉、述学范围,作为干部监督的重要内容。学时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凡拟提拔的干部,在呈报干部任免材料时,应附有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学时考核情况。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干部教育培训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和制度规范等。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校、各分党校、干部教育培训中心以及各单位,根据授权或委托,结合工作需要和干部需求,具体组织实施干部教育培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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