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机关与直属单位年度考核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改革发展需要,进一步调动机关与直属单位的工作积极性,推进工作落实,根据上级有关考核工作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考核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全面、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注重实绩的原则;
(三)坚持分类考核的原则;
(四)坚持定量与定性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成立机关与直属单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分管组织、人事、纪检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部、机关与直属单位党委、工会、人事部、财务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负责考核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四条 考核分为机关与直属单位两类。
机关考核的具体内容包括:执行能力与效率、服务指导水平、工作作风与全局意识、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等。
直属单位考核的具体内容包括:服务质量与效率、工作作风与协作精神、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等。
第五条 考核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撰写工作总结。根据学校和本单位工作计划撰写年度工作总结。
(二)考核评价
1.服务对象评价。根据机关与直属各单位的工作内容及特点,选取相应的服务对象对其进行评价。评价工作由机关与直属单位党委牵头组织,相关分党委(党总支)配合实施。
2.现场测评。学校召开大会,机关与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现场报告,参会人员听取报告并进行测评。
参会人员范围包括:机关、学院(系)与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其中1人)。
3.校领导评价。校领导根据现场报告或书面总结,结合机关与直属单位平时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4.单位自评。机关与直属单位教职工填写《武汉大学机关、直属单位年度考核评价表》,开展本单位年度自评。
(三)汇总评分结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方面年度评分情况,形成各单位年度考核评分结果。
第六条 考核实行综合评分制,将有关部分按权重折合为百分制,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
(一)校领导评价,占总分的30%;
(二)服务对象评价,占总分的30%;
(三)述职测评,占总分的30%;
(四)单位自评,占总分的10%;
各部分评价结果折算为分数的方法为:测评票的A(优秀)、B(良好)、C(一般)分别对应100分、80分、60分。填写清晰的测评票记为有效票,未填写或填写不清的记为无效票。
计算公式为:测评得分=(100×A票数+80×B票数+60×C票数)/有效票数。
第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A、B、C、 D四个等级。
(一)A等:占考核对象总数的30%左右,测评得分须在85分(含85分)以上;
(二)B等:占考核对象总数的50%左右;
(三)C等:未进入A、B等的考核对象。
(四)经学校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定为D等:
1.造成学校经济重大损失或声誉重大损害的。
2.廉政建设、安全稳定出现重大问题的。
3.由于履行职责不力,工作不到位,影响学校重点、重大工作目标实现的。
4.出现其他责任事故的。
第八条 考核等级确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考核得分高低对机关与直属单位分别进行排序,报学校研究确定考核等级。
第九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考核结果作为单位人员年度奖惩的参考。
(二)考核结果为D等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年度考核不得为优秀。
(三)考核结果作为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培养、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