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武汉大学委员会分党委(党总支)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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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党委组织部、党校 文号 : 武大党字[2017]52号

中共武汉大学委员会分党委(党总支)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分党委(党总支)的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分党委(党总支)是指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批准,在符合条件的学院(系)、直属单位、附属医院等院(系)级单位设立的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

第三条 分党委(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决策部署,为推动学校和本单位科学发展提供思想、政治和组织保证。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院(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党员人数100人以上的单位,设立党的委员会(简称分党委)。党员人数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单位,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简称党总支)。党员人数不足50人的单位,经学校党委批准,也可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第五条 分党委(党总支)委员最多不超过11名,设书记1名,副书记不超过2名,可设组织、宣传、纪检、统战等委员,并至少配备1名专职组织员。经学校党委批准,规模较大的分党委,应设立纪律检查机构。

第六条 分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总支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必须报学校党委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委员出缺时,应及时补选。党政班子中的党员领导干部一般应进入分党委(党总支)领导班子。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委员须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七条 分党委(党总支)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党组织的审查和监督。在分党委(党总支)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分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行使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八条 有条件的分党委(党总支)应当设立分党校,在学校党校的指导下,开展党员、干部和入党培训工作。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九条 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第十条 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切实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本单位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

第十二条 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一)做好党员发展工作。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和规定,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注重在优秀青年教师、学术带头人、科研骨干和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

(二)加强党员教育工作。制定并实施党员教育工作计划,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教育引导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三)严格党员管理工作。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完善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表彰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做好不合格党员的教育转化和组织处置工作。严格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做好新转入党员的资格审查工作。做好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

(四)做好党员服务工作。加强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关心党员学习、工作和生活,搭建师生成长发展平台,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拓宽党员服务师生渠道,建立健全党员联系和服务师生工作体系。

(五)充分保障党员权利。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党内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十三条 抓好党支部建设,具体指导开展工作,加强分类指导,积极创新党支部活动方式和内容,充分发挥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组织开展好支部主题党日活动。按照“双带头人”的标准,选优配强专任教师党支部书记。加强对党支部书记的培训工作。定期分析党支部工作情况,对软弱涣散的党支部进行整顿或调整。及时研究解决党支部反映的意见、要求和问题。

第十四条 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

(一)制定实施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计划,加强工作部署、督促和考核,统筹协调各方力量,构建协同一致、合力育人的思想政治工作格局。

(二)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切实抓好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教育,广泛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教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师生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

(三)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贴近教师思想、工作、生活实际,突出抓好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增强教师归属感获得感。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让学生成为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人才。

(四)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的分析研判,健全意识形态工作制度和举措,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管理权和话语权。

第十五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健全本单位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体系,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纠正损害师生员工利益行为。

第十六条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同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学生辅导员、班级导师的选配、管理工作。对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可以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做好民主推荐和考察工作。

第十七条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同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一起,做好本单位人才的培养、引进、交流和使用工作。

第十八条 重视离退休工作,认真落实离退休教职工的政治、生活待遇,注重对离退休教职工的教育引导,充分发挥他们在学校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九条 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他们依照有关规定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师生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十条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本单位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加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章 成员职责

第二十一条 分党委(党总支)书记是本单位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等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主持分党委(党总支)工作,负责制定工作计划,主持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党委会及有关工作会议,及时将分党委(党总支)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提交党委会、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二)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检查分党委(党总支)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向党委会、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以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三)负责抓好分党委(党总支)自身建设和本单位领导班子建设。组织并主持分党委(党总支)理论中心组学习,组织召开本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做好分党委(党总支)换届选举工作。

(四)加强对党支部的工作指导,掌握党支部建设情况,督促检查党支部工作。组织做好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抓好分党校工作,带头讲党课、参加双重组织生活。

(五)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实际,联系师生,准确掌握党员、群众的思想状况,关心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

(六)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同级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七)负责完成上级党组织安排和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分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对分管工作负直接责任;书记外出或出缺时,受书记或学校党委委托主持工作。分党委(党总支)委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分党委(党总支)委员在分党委(党总支)的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组织、宣传、纪检和统战等方面的工作,一般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协助分党委(党总支)书记组织开展党内活动,对分党委(党总支)的组织工作提出建议。

2.了解和掌握分党委(党总支)的组织状况,按计划组织和督促检查党支部过好组织生活。按党章和上级有关选举工作的规定,积极做好党组织换届的组织工作。

3.收集和了解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和支部组织工作方面的情况,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特别是流动党员的管理工作。对支部的组织建设提出建议,并在分党委(党总支)讨论决定后负责组织实施。收集、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组织评先评优、民主评议党员等活动。

4.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组织对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提出切实可行的发展工作计划,经分党委(党总支)讨论通过后主持实施。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和办理吸收新党员及预备党员考察和转正的手续。

5.组织党员鉴定和考核,检查党费收缴和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使用情况,做好党员信息统计。

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决定的宣传工作。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按照分党委(党总支)部署,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出思想政治工作计划和措施,协助书记抓好思想政治工作。

2.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根据党员情况,拟定党员教育计划,与工会、共青团、学生工作负责人共同拟定对师生进行政治理论、形势政策教育计划及教职工、学生政治学习计划安排,经分党委(党总支)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3.抓好意识形态工作的落实,会同有关人员做好网络宣传阵地的监督管理。

4.配合行政负责人对师生进行师德师风、校纪校规教育,了解和掌握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等方面的先进人物,提出奖励和表扬的建议,宣传他们的事迹和经验。

5.指导、协调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学生会等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纪检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监督分党委(党总支)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执行党章党规,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决议和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严明党的纪律。

2.强化党内监督,督促分党委(党总支)领导班子落实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等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

3.协助分党委(党总支)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根据学校纪委和分党委(党总支)的安排,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

4.协助分党委(党总支)纪检工作负责人检查了解党支部和党员执行党章党规,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决议和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核查有关信访件,受理党内外群众对党员违纪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5.向分党委(党总支)及上级纪检部门汇报和反映本单位的党风、党纪情况。

6.协助学校监察机关和本单位行政领导处理非党员的违纪案件。

统战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学习宣传党的统战工作的方针、政策,提高党员和师生对统战工作的认识。

2.掌握本单位统战对象的基本情况,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他们政治上的进步,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困难,鼓励他们积极建言献策。

3.认真协助统战部做好学校党外知识分子工作,重视党外知识分子的选拔和推荐。

4.重视少数民族及宗教工作,加强学校群团工作力度,广泛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 集体领导制度。分党委(党总支)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理论学习制度。分党委(党总支)要结合有关要求制定中心组学习计划,每季度至少要集中学习1次,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和党性修养,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工作会议制度。分党委(党总支)一般每月召开1次委员会议,如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研究决定本单位党的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分党委(党总支)委员中的领导干部除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外,须按照规定参加本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

第二十八条 联系服务师生制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健全联系专家学者制度,深入师生和教学科研一线,通过座谈访谈、谈心谈话、征求意见等方式,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二十九条 述职评议考核制度。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健全分党委(党总支)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制度。

第三十条 党务公开制度。通过党内有关会议、文件以及网络等形式,及时公布党内有关信息,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一条 党内监督制度。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实行有效监督,确保党章党纪党规有效执行,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01年印发的《中共武汉大学委员会分党委(党总支)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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