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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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党委组织部、党校 文号 : 武大党字[2017]35号

武汉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教育部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有关精神,根据中央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中层正、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兼职,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含武汉大学所属或出资的企业)等。

第四条 中层领导干部经批准可兼任与本单位或本人科研教学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基金会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5个;经批准可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的,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五条 中层领导干部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再由学校对其进行奖励。在完成本职工作岗位任务的前提下(即年度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等级),原则上按上缴报酬的70%进行奖励,但中层领导干部每年获得学校奖励的兼职报酬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度学校发放给本人的薪酬总额。

第六条 除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外,中层领导干部在任期届满继续兼职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兼职不得超过两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七条 对到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的,中层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要认真把握,必要时应当听取有关主管部门意见,了解其政治倾向和相关背景,并如实加以说明。中层领导干部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任何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八条 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由学校党委授权党委组织部审批。本人须填写《武汉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并提供相关材料(详见审批表说明),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党委组织部审批。党委组织部在审批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征求相关校领导和职能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中层领导干部兼职情况,应公开透明,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年度述职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条 经批准兼职的中层领导干部,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因兼职影响应履行的职责。违反规定兼职或不如实上缴兼职取酬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武汉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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