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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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纪委、监察部 文号 : 武大纪检字〔2017〕1号

武汉大学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学校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工作职能,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教育信访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是指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职权范围,通过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及网络信息等渠道,受理检举、控告、申诉、意见及建议,并按规定处理解决问题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强化党内监督,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构建和谐校园、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四条纪检监察信访工作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党章和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贯彻民主集中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受理范围

第五条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

(一)针对本校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

(二)本校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

(三)对本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学校党委行政交办、转办的信访件。

第六条纪检监察部门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

(一)属于各职能部门、各院系、各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工作。

(二)依法应当或已经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问题。

(三)被反映人不在学校干部管理权限内或不属于学校监察对象的信访举报。

(四)其他不属于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举报。

第七条纪检监察部门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

(一)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中,但来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信访举报。

(二)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按规定应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复查、复核申请。

(三)其他不再予以受理的信访事项。

第三章办理程序

第八条前期准备。及时做好来信查阅、来访接待、来电接听、网络举报等相关材料及信息的整理工作。应保持信函材料的原始性和完整性,如实记录来电、来访的主要反映内容及来电、来访人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尽量保留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络留言等举报信息的原始记录或截图并注明来源和日期。

第九条受理登记。在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以适当方式告知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详细登记信访事项收到的时间、方式、信访人基本信息等情况。反映问题摘要需言简意明,条理清楚,准确无误,不失原意。

第十条分类办理。信访件应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类办理。

(一)直接查办。对上级部门交办、转办和学校党委行政交办、转办的信访件、反映重要问题或时间性强、易查易结的信访件,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可进行直查快办。

(二)交办督办。对属于学校各部门(单位)处理的信访件,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可发函交办,必要时责成其报告调查处理结果,对办理情况可通过电话、汇报、实地、发函、通报等方式进行督办。

(三)协同办理。对反映问题较为复杂的重要信访件,需要多个部门参与配合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与相关部门协同办理。

(四)转交办理。对不属于纪检监察信访受理范围的信访件,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转送相应部门(单位)办理。

第十一条回复反馈。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一般应于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30日。信访办理终结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实名信访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信访问题线索处置。对信访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应按照问题线索处置有关规定处置。

第四章特殊信访的处理

第十三条重要信访。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息时,应及时送学校主管领导阅批。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十四条联名信访。要及时核实所反映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妥善处理,并积极做好信访人的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发展为集体访。

第十五条匿名信访。没有具体事实或实质性内容的可不予处理;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性问题,可将问题摘抄给被反映人,通过谈话函询方式与被反映人进行沟通了解;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方式;反映内容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可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重复信访。重复信访是指对同一问题多次反映,或是对上次信访事项的处理结果不满意而重复举报。对此类信访反映的新问题要及时进行补充调查;对不能改变原结论的,要做好信访人的说服疏导工作。

第五章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信访人应依法有序提出信访事项,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校党政机关和有关单位的正常工作。信访事项的提出应以事实为依据,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错告的,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并教育错告者;对诬告的,应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信访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注意保管好信件原件,不得擅自核对笔迹或进行文检。对检举、揭发单位负责人的信件,应转交被反映人所在单位的上级组织处理,不得将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漏或转给被反映人,防止对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对群众来信、来访内容和领导批示以及案件查办情况,不得向无关人员扩散。

第十九条信访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况的,应主动回避:与信访人或被反映人是近亲属的;本人或近亲属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与信访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信访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条信访事项处理完毕,承办单位和交办单位应按照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立卷归档,做到材料齐全、随时立卷、及时归档。信访档案材料需要销毁时,必须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

第二十一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应按照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求,及时准确地做好信访信息和统计数据上报工作。加强信访信息的综合分析,及时向学校领导反映重要、典型、倾向性、苗头性的信访举报问题,为领导分析形势和研究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依据《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武汉大学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细则(试行)》(武大纪检字〔200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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