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关于规范校内日常管理工作中评审费、讲课费发放工作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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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纪委、监察部 文号 : 武大监字[2015]2号

武汉大学关于规范校内日常管理工作中评审费、讲课费发放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校内日常管理工作中评审费、讲课费发放工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情形不再发放评审费:

(一)评先评优评奖、人员招聘、职务评聘等日常管理工作中的评审;

(二)学校各级各类专项工作小组、各级各类管理委员会履行相应工作职责开展的评审。

第三条 下列情形不再领取评审费或讲课费:

(一)专、兼职管理干部履行岗位职责参与的各类评审活动;

(二)组织评审的工作人员;

(三)专、兼职管理干部承担与职务行为直接相关的校内讲座、报告。

第四条 财务部和审计处要加强监管,规范评审费、讲课费发放工作。

第五条 对违规发放、领取评审费、讲课费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违反规定发放、领取的评审费、讲课费,一律予以追缴。

第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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