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大学定点扶贫专项捐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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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党政办公室 文号 : 武大办字〔2018〕30号

武大办字〔201830



关于印发武汉大学定点扶贫

专项捐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扶贫专项捐赠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营造全校教职工人人关心扶贫、人人支持扶贫、人人参与扶贫的良好氛围,同时维护好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我校有关慈善捐赠的管理规定,学校制定了《武汉大学定点扶贫专项捐赠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武 汉 大 学


                        2018125




武汉大学定点扶贫专项捐赠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精神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规范扶贫专项捐赠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广大教职工权益,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我校有关慈善捐赠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点扶贫专项捐赠资金是学校在每年10月17日全国“扶贫日”期间开展扶贫捐赠活动所募集的资金。捐款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三条 扶贫捐款重在弘扬中华民族“人心向善、扶贫济贫”的传统美德,让人人关心扶贫、人人支持扶贫、人人参与扶贫的理念深入人心。坚持自愿、无偿原则,禁止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第二章  捐赠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捐赠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学校工会、定点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扶贫办”)共同发起并组织实施。以全校各二级工会为单位,组织本单位在职教职工开展扶贫捐款活动。

第五条 各二级工会做好捐款者姓名及金额的登记汇总工作,并将募捐资金存至学校财务基本账户。经学校财务部、扶贫办共同核对后,将资金划入学校“扶贫捐赠专项”支出账户。



第三章  资金支出的原则和范围

第六条 资金全部用于扶贫开发事业,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原则,与其他扶贫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七条 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八条 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扶贫专项捐赠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章  资金使用的程序

第九条 受益人(或上级主管单位)提出立项申请,经当地政府部门同意,给武汉大学出具书面函件。

第十条 经定点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提交由校领导主持召开的扶贫工作专题会研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帮扶项目单笔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二条 单笔金额5万元以上、受益人为集体的,原则上资金应划拨至当地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专户。单笔金额5万元(含)以下、受益人为个人的,资金应由受益人本人领取签字。


第五章  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全部归入学校财务“扶贫捐赠专项”账户,由学校定点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资金支出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学校委派专人赴受援地开展前期项目评估,监督项目实施,确保将扶贫捐赠资金用在实处。

第十六条 地方政府应当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

第十七条 每年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上通报捐赠的收支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教代会执委会审议通过,报学校党委审批,自颁布之日生效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扶贫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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