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校名校标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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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党政办公室 文号 : 武大办字〔2020〕22号

武汉大学校名校标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声誉,保护学校权益,体现学校校名、校标价值,进一步规范校名、校标的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武汉大学章程》《武汉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名是指“武汉大学”、“武大”、“Wuhan University”、“WHU”等中外文文字,校标是指学校校徽、包含有学校校名的图标以及其他与武汉大学有关联的标识。

第三条武汉大学依法对学校中外文全称以及简称享有名称权;对依法注册的“武大”、“珞珈”等文字,校徽等图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四条校名、校标使用情形包括非经营性使用和经营性使用。

(一)非经营性使用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校名、校标从事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播等活动;

(二)经营性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校名、校标谋求商业利益的活动。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无形资产管理工作,确定对校名、校标使用管理的工作机制、明确管理职责。

第六条学校党政办公室对校名、校标行使综合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校名、校标相关管理制度;

(二)负责对校名、校标进行商标注册、续展和维护;

(三)对经营性使用校名、校标行使管理职责,包括受理申请、组织审核、评估、监管;

(四)公示校名、校标的使用事项;

(五)组织校内相关单位追究违法违规或不当使用校名、校标行为人的责任;

(六)组织处理其他涉及校名、校标使用的工作。

第七条学校各职能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非经营性使用校名、校标行使归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对校名、校标的使用事项进行审批,明确使用范围、使用期限、禁用情形等内容;

(二)评估、清理、撤销对校名、校标的使用;

(三)就使用校名、校标的事项及时报学校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学校授权武大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经营性使用校名、校标的市场行为进行管理。

第九条学校学院(系)、科研机构、直属单位、后勤服务集团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规范使用校名、校标。

第十条学校对非经营性使用校名、校标进行分类管理。

(一)从事下列事项无需职能部门审批备案。

1.学校各单位、师生为标明工作、学习单位信息而如实使用校名、校标;

2.学校各单位、各学生团体在校内举办的非商业性活动中规范使用校名、校标。

(二)开展下列事项须经职能部门审批备案。

1.对外合作成立各类机构冠名使用校名、校标;

2.与校外单位或个人联合举办各类会议、举行各种活动使用校名、校标;

3.学校各单位、各学生团体受资助或赞助举办的活动使用校名、校标。

(三)使用校名、校标涉及学校重大权益的事项,须报请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审议。

第十一条学校对经营性使用校名、校标进行授权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许可他人经营性使用校名、校标的范围须符合法律规定,符合高等学校社会定位,符合公序良俗。

第十三条学校确定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或其他许可方式授权他人对校名、校标进行经营性使用。

第十四条对经营性使用校名、校标的授权,由党政办公室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使用申请;

(二)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学校宣传部门、财务部门、校友事务部门、审计部门、采购与招投标管理部门、所属资产经营公司等单位对使用事项进行评估论证,并将论证结果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

(三)按照规定与被授权人签署合同,明确约定校名、校标的使用范围、使用期限、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党政办公室须对经审批获准使用校名、校标的事项在学校网站进行公示,保证公众获取正确信息,提升管理透明度。

第十六条学校接受师生、校友及社会公众对违法违规使用校名、校标情况的反映,由党政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所属资产经营公司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第十七条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武汉大学口腔医院、武大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武大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学校附属、所属有关单位使用校名、校标的,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实际使用校名、校标的单位或个人须按照本办法办理审批或者授权手续。未经审批或授权使用校名、校标的,学校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实施之前有关校名、校标的使用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7月15日起实施,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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