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武汉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
浏览次数
发布机构 : 党政办公室 文号 : 武大党字[2015]74号

中国共产党武汉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党委对学校工作的领导,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健全党委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7号)、《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实施中国共产党武汉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常委会向党委全委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党委全委会在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按照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学校党代会的决议,领导学校工作。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行使党委全委会职权,主持学校党委经常性工作。

第四条 党委全委会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决定重大事项,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五条 党委全委会由党委常委会召集,并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委会必须有2/3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六条 党委全委会每学期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经党委常委会决定可随时召开。党委全委会列席会议人员和根据需要召开的党委全委扩大会议的范围,由党委常委会确定。扩大人员、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七条 党委全委会听取讨论以下重要事项并作出决策: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

(二)根据党章规定,讨论决定召开全校党员代表大会和党员代表会议的有关事项;选举党委常委会委员和书记、常务副书记、副书记,表决通过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选举的书记、副书记;决定增补党委委员。

(三)讨论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

(四)听取和审议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

(五)讨论党委常委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提交的由党委全委会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

(六)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七)其他需由党委全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党委全委会议题由党委常委会讨论确定。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议。重大决策性议题,事先由党委常委会指定有关党委常委组织调研、论证,提出基本思路和建议方案,并通过适当方式征求委员意见;经党委常委会充分讨论后提交党委全委会讨论决定。对教学、科研和学术方面的重要事项,应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九条 党委全委会形成的决定或决议,校内各级党组织、各单位和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在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提交党委全委会复议。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议,可由党委常委会研究后进行调整,但应向全体党委委员通报。

第十条 党委委员应经常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掌握情况和认真思考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问题;在党委全委会前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在党委全委会上积极发言,提出意见和建议,保证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第十一条 党委全委会议事,如议题与参会人员(包括党委委员、列席人员、扩大人员、工作人员)或其直系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相关人员应当予以回避。

第十二条 党委全委会形成的决定或决议应按统一规定进行公布,未经会议授权,不得外传。

第十三条 党委全委会的会务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包括收集议题、拟制议题、会议通知、准备会议有关材料、做好会议记录等,并协助校领导督办党委全委会决定的有关事项,向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通报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大学规章制度信息库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299号
027-68756517
fzw@wh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