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武汉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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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党政办公室 文号 : 武大党字[2017]44号

中共武汉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党委决策和领导工作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决策水平和会议效率,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和《武汉大学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武汉大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共武汉大学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完成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中共武汉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由中共武汉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主持经常工作。

第三条 党委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对重大问题根据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由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中共武汉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议”),是对学校重大方针、政策和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集体研究和决策的基本形式。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四条 校党委常委会委员(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为党委常委会议的组成人员,享有表决权。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党委常委会议根据需要,可召开党委常委扩大会,或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党政办公室主任作为固定列席人员参加会议。讨论“三重一大”事项,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扩大人员、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五条 党委常委会议由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校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校党委常务副书记、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党委常委会议与会人员因故不能与会者,应事先向主持人请假并征得其同意。

第七条 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有涉及本人或其亲属利益关系,或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予以回避。

第八条 党委常委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党委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及以上党委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党委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九条 党委常委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党委书记确定,可临时召开。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十条 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以及上级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大学文化建设、意识形态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重要阵地建设。

(四)学校群团工作、统战工作、离退休工作、保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党务规章制度和重要行政规章制度。

(六)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各项事业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七)学校重大改革方案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八)学校安全稳定、平安校园建设中的重要事项,以及涉及学校与社会安全稳定的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九)学校党政机关、学院(系)、直属单位和群团组织等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

(十)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校级干部和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学校党政机关、学院(系)、直属单位、群团组织等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纳入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管理范围的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选的确定;其他到校外任副处级及以上职务干部的推荐;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的推荐;四级及以上职员的推荐;党纪政纪处分;其它应当由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十一)学校重大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使用等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十二)学校重大评价评奖和校级以上重大表彰的推荐。

(十三)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四)学校年度预算内预备经费单项500万元(含)以上资金调动与使用;未纳入学校年度预算需追加或调整额度单项200万元(含)以上的资金安排;对外重大捐赠以及其它大额度资金使用等。

(十五)学校重大项目安排,主要包括:校际间重要合作办学项目;中央或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和学校自筹资金安排的重大项目;学校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安排,以及追加预算单项2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变更;购置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学校贷款项目等。

(十六)学校重大对外投资、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十七)需要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它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十一条 党委常委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党委书记在征求校长意见基础上确定。关于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举措、师资队伍建设、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及重大财务事项等重大问题的议题,由校长提出。

第十二条 讨论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教学、科研和学术方面的重要事项,应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它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凡干部任免、交流轮岗等事项在党委常委会议讨论之前,应由学校干部工作小组充分酝酿。重大问题提交会议讨论前,应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分析研究可能存在的不稳定隐患和问题,科学评判风险程度和可控范围,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 申报党委常委会议议题需填写《武汉大学党委常委会议议题表》,一般应于会前5个工作日报送党政办公室。各类议题在提交讨论之前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和论证,形成简明的书面汇报材料,内容包括:议题简述、调研论证情况、政策依据、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建议方案等。书面汇报材料应于会前3个工作日报送党政办公室,若议题涉及保密事项或因其它特殊原因难以提前报送的,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后,可将有关材料直接带到会场。会议议题经校党委书记同意后,由党政办公室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对需要会议组成人员熟悉情况或征求其意见的议题,应提前分发有关材料。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 党委常委会议应按事先拟定的议题议事,原则上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五条 党委常委会议实行一事一议,其程序为:一般先由议题提出人报告情况或方案(必要时可请有关部门负责人报告),然后展开讨论,最后由会议主持人作出结论。

分管校领导、责任部门在会前应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解决好提交讨论事项的专业技术性问题,会上主要介绍与学校发展方向的一致性、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现实可行性,介绍应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客观准确,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效率。与会人员讨论时要围绕中心明确具体地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要充分发扬民主,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决议,必要时通过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对于通报事项,只要没有异议,由会议主持人宣布认可。

第十六条 对于涉及教学、科研和其它行政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党委常委会议决策重点应放在把方向、定原则上,方案拟订与落实通过校长办公会或由校长授权其他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在干部任免问题上,坚持集体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人选须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如果原拟人选方案被否定,应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方案,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八条 对于暂不能作出决定的事项,会议应有明确说明,待再行研究后议定。党委常委会议成员应无条件执行党委常委会议决议,个人对集体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

第六章 决议的传达、执行与督办

第十九条 党委常委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以纪要等文件形式或由会议主持人授权口头传达。对于干部调动、任免的谈话,由会议主持人授权有关人员进行。党政办公室根据授权及时将会议内容向缺席人员通报。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将会议议决事项和讨论情况以任何形式外传。

第二十条 党委常委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落实;学校各单位、个人必须认真执行和服从;未经党委常委会议重新议决,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二十一条 党委常委会议的任免决定,由学校党委下文或由校长按规定的程序任免。

第二十二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会议决议执行的督办和协调。对落实情况及办理中出现的问题,党政办公室应及时向校党委书记、主管党委常委或下一次党委常委会议报告,必要时写出专题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 在情况发生变化或执行决议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导致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执行时,应重新提交党委常委会议复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党委常委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包括收集议题、拟制议题、会议通知、准备会议有关材料、做好会议记录、制发会议纪要等。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武汉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武大党字〔2015〕74号)即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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