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专题会议议事规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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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党政办公室 文号 : 武大党字[2015]74号

武汉大学专题会议议事规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专题会议是学校主要领导授权分管校领导,专题研究和决策其职权范围内党务、行政事项的工作会议。为加强会议管理,提高会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武汉大学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题会议由议题所涉事项的主管校领导召集并主持,相关校领导出席,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三条 专题会议在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基础上,由主持会议的校领导汇总意见,并作出明确决定。相关决策应充分体现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要求。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专题会议主要研究以下事项:

(一)根据授权,研究贯彻落实党委常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决议的具体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根据授权,对提请党委常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策的重要事项进行可行性论证,形成倾向性意见;

(三)对单位、部门提请研究的重要事项做出决定;

(四)协调处理需要多个部门配合完成的事项;

(五)其它需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与会务组织

第五条 各单位、部门提请召开专题会议,须事先向主管校领导汇报,并提前以书面形式报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在校领导每周例会上汇报、确定并安排会议。对未经校领导例会确定、临时安排而需要多个校领导参加的会议,由主管校领导与其他校领导就议题内容进行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讨论。

第六条 凡提交专题会议研究的议题,相关单位、部门应在认真调查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提供简明扼要的会议材料,内容包括:背景情况、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等。对于涉及多个单位、部门的议题,牵头单位、部门须与相关单位、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协商问题解决的预案。

第七条 凡各单位、部门提请召开的专题会议,由其负责会议的承办;涉及全局的议题或不便由某一个单位、部门提出的议题,由党政办公室提出并负责承办。承办单位、部门负责会议的组织筹备和会务工作,包括:会议通知、准备相关会议设备和文字材料、会议记录与归档、会议纪要起草与会签等。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八条 专题会议应按事先拟定的议题议事,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第九条 专题会议议事程序一般为:先由提出议题的单位、部门负责人报告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需要时可由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作补充说明;然后与会成员就该议题发表意见、展开讨论;会议主持人汇总与会成员意见后,作出明确决定。

第十条 专题会议研究重要决策事项必须报党委常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认。专题会议决议若与党委常委会议决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决议发生冲突,以党委常委会议决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决议为准。

第五章 参会要求

第十一条 参加专题会议的单位、部门原则上要求安排主要负责人到会。主要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时,须委托本单位、部门其他分管此项工作的负责人参会,参会人员在专题会议上的发言代表本单位、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 与会人员应按照会议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议事范围进行发言,发言要求简明扼要,切中主题,不讲套话和空话。

第十三条 对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有涉及本人或其亲属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会人员应当予以回避。

第十四条 与会人员不得在会后发表与会议议决结论不一致的意见。

第六章 决议的传达、督办与执行

第十五条 对会议的议决事项,除按规定履行职能及授权传达者之外,其他与会人员不得外传会议议题的议决情况。

第十六条 专题会议形成的决议,各单位、部门必须根据分工负责的原则在会议结束后即开始贯彻执行,并将进展情况和完成结果及时向相关校领导报告。

第十七条 专题会议的决议事项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对决议事项的办理情况,党政办公室应及时将信息反馈给主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在情况发生变化或执行决议过程中出现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执行时,应由所涉及到的主要责任单位、部门向主管校领导及时汇报或提请召开会议进行复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大学专题会议议事规则》(武大字〔2005〕46号)即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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