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督办工作实施办法
浏览次数
发布机构 : 党政办公室 文号 : 武大党政办字[2017]21号

武汉大学督办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抓好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提高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办理质量和效率,落实上级部门有关要求,建立完善务实高效的学校事务督办工作机制,推进督办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结合学 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办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紧密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开展督办,既兼顾全局、又突出重点。

(二)统筹协调、注重配合。督办工作由学校党政办公室统筹协调,各督办主体及承办单位协同开展工作。

(三)明确时限、务求实效。各督办主体及承办单位根据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及时高效落实工作。

第三条 督办工作的主要范围包括:

(一)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

主要包括: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完成情况;学校年度工作要点完成情况;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决策事项等。

(二) 领导批示、交办事项

主要包括:中央、教育部等部委及湖北省、武汉市领导批示,需要反馈报告处理结果的批示件;学校领导批示件及交办事项,包括公文、校内请示报告、信访件、有关专题会议或现场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等。

(三)上级部门明确要求反馈报告落实相关工作情况的事项

(四)其他督办事项

主要包括:学校教代会提案需要办理事项;突发事件跟踪处理情况;重要舆情跟踪处理情况等。

第四条 督办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根据职责分工,由学校各相关单位归口办理。承担相关督办职能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具体措施,并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督办工作。

第五条 督办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学校党政办公室是全校督办工作的牵头单位。各单位负责人是督办事项完成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对督办事项的及时、有效办理承担领导责任。

第六条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督办工作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根据学校总体规划,结合学校年度工作要点和具体工作实际,每年年初向相关单位下达年度指标和任务,年底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统计与评价。

(二)学校年度工作要点的督办工作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1.各相关单位根据学校年度工作要点,结合本单位实际,拟定本单位全年重点工作计划,填写《年度重点工作实施表》(附件1),内容包括本单位全年重点工作具体举措及完成时间,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提交学校党政办公室。

2.党政办公室汇总形成《学校年度重点工作实施表》,报学校主要领导审定后,印发全校各单位。

3.每年6月及12月,党政办公室对照《学校年度重点工作实施表》,对各项工作落实进展情况进行跟踪。

(三)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的督办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1.会议纪要印发15日内,党政办公室初步督办汇总各决议事项落实情况,于下一次会议上反馈。

2.首次督办之后,党政办公室对未完成事项或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继续跟踪落实,下发《武汉大学督办通知单》(附件2),相关单位根据工作要求,于会议纪要印发30日内填写《武汉大学督办回告单》(附件3),报告事项进展情况。

3.党政办公室对部分需跟踪督办的重要决议事项的进展和落实情况形成《督办专报》。

第七条 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立项。党政办公室收到上级领导批示件后,按照公文处理流程呈送校领导审阅,根据校领导签批意见填写《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处理单》(附件4),登记立项;收到校领导批示件或交办事项后,填写《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处理单》,登记立项。

2.交办。校领导明确承办单位的,由党政办公室转相关单位办理;校领导未明确承办单位的,由党政办公室按照职能分工,明确承办单位;校领导批示涉及多个单位的,由党政办公室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3.承办。承办单位接到处理单后,应在办理时限内落实督办事项,并填写《武汉大学督办回告单》报告办理情况,回告单应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需要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督办事项,由主办单位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工作并按要求回告。

4.催办。领导批示、交办事项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应按时限完成并回告;一般批示、交办事项应在10日内完成并回告;因特殊情况无法在限期内完成的,承办单位应在限期内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党政办公室应及时掌握督办事项的进展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做好协调工作。

5.回告。承办单位回告应真实准确、内容完整、文字简练。党政办公室应对回告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督办要求的提出修改意见。校领导对回告认可的,该件即可视为办结;校领导如有新的批示,则视为新的督办件重新登记办理。

第八条 上级部门明确要求反馈报告落实相关工作情况事项的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上级来文经校领导批示后,由党政办公室分发至相关单位办理。对于有明确办理时限的文件,各主办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办理并向上级部门反馈报告。

2.党政办公室应及时跟踪了解事项办理情况,督促主办单位按时上报。

第九条 督办事项办结后,党政办公室和承办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按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将督办事项及办理情况外传。单位或个人若确因工作需要查阅、复印领导批示件,须经党政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

第十条 督办工作程序一般在学校OA系统“督办管理”模块中流转办理。

第十一条 按照《武汉大学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武大密字〔2014〕7号)要求,涉密文件、涉密事项在督办工作过程中由相关单位涉密人员负责处理。

第十二条 督办工作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与培训,遵循督办工作规律,掌握各项规章制度,熟悉学校校史校情,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行为规范,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督办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将各单位督办工作情况纳入作风建设评议、党风廉洁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各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对列入督办事项的工作,承办单位无正当理由,且经催办仍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的;或回告内容严重失实,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或违反保密管理有关规定的,学校将视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武汉大学规章制度信息库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299号
027-68756517
fzw@whu.edu.cn